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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北交所上市公司税收政策明确(附北交所财税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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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01: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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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北交所上市公司税收政策明确(附北交所财税文件汇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1375&idx=1&sn=a54bf2efdeb69009cf918e0b10f0fb9d&chksm=826f0fb0b51886a6dfdd757a5c444a419f514f90296b9421be17c7ee7faa374cee962a75971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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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学习以上公告,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增值税
如33号文所述,涉及增值税相关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新三板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之前一直针对新三板属于股权还是股票的争议也已经明确。所以,在增值税上,北交所的股票转让应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6%的税率纳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如33号文所述,涉及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后,股息所得免税需要持股满12个月也可以享受免税。

三、个人所得税
如33号文所述,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一)股息红利所得
1、流通股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交所与上交所和深交所无区别。

2、限售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新三板相关税收规定中无限售股股息红利的特殊规定,故北交所企业原始股分红可以直接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而不适用85号文。

(二)股票转让(个人)
1、流通股
1)北交所
如33号文所述,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交所和深交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故针对转让流通股,北交所和上交所、深交所税收政策基本一致。

2、限售股
1)北交所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上交所和深交所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文件,沪深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不再属于限售股。

故针对转让限售股,北交所和上交所、深交所有较大区别,主要在于北交所限售股孳生的送、转股,无论发生在解禁前还是解禁后,一律作为限售股对待;而上交所和深交所,限售股解禁前孳生的送、转股属于限售股,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不再属于限售股。
  
四、印花税
北交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与上交所、深交所一致:按照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且只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附件:北交所财税文件汇总
编号 标题 文号发布时间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2021-11-14

增值税
编号 标题文号发布时间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2020-9-29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020-4-23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2019-9-16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2018-7-25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8-18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3-23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编号 标题 文号发布时间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3-16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6
10《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2010-2-22
11《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2011-7-7
12《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10-27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2018-9-20
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2018-9-10
15《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2008-11-21
16《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2017-12-21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7号公告2017-10-17
18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11101]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11101]2021-11-1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2015-10-29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2016-9-20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10-23
22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2019-7-12
2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2019-1-10
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8-12-29
25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2018-11-30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2016-10-14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5-11-16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2015-9-7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014-12-7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2012-11-16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2010-11-10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2009-12-31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2008-12-23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2001-1-17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2000-9-19

印花税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2014-5-27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2014-5-27
38《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2008-9-18








来源:北交所发布官微、飞狼财税通,立信永安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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