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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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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10: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1-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1.1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收服务跨区域协同,持续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就近办税,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钦州市税务局”,下文类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决定推行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跨区域通办的适用范围
  跨区域通办适用范围包括钦州市税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
  二、跨区域通办涉税事项
  包括五类共42项,具体为:综合信息报告类9项,发票使用报告类1项,税费申报类25项,证明开具类4项,其他类3项。(详见附件2)。
  三、跨区域通办的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钦州市跨区域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税服务厅名单》)中所列的办税服务厅就近办理跨区域通办事项。
  (二)《办税服务厅名单》中所列办税服务厅设置“跨区域通办专区”受理跨区域通办事项。
  (三)纳税人异地申请办理跨区域通办事项的程序与在当地申请办理的一致。
  (四)税务机关在受理跨区域通办事项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且未处理的,不在跨区域通办服务范围之内。
  四、钦州市税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同步实施自助办税终端跨区域通办服务。
  五、钦州市税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根据跨区域通办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跨区域通办涉税事项的范围和业务流程。纳税人需要了解跨区域通办相关事宜的,可到《办税服务厅名单》所列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或者拨打《办税服务厅名单》所列电话咨询,也可登录钦州市税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官方网站或“钦州税务”微信公众号、“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六、本通告自2021年10月9日起在跨区域范围内执行,未尽事项由钦州市税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钦州市跨区域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名单.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钦州市跨区域通办涉税事项清册(第一批).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钦州市跨区域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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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跨区域通办涉税事项清册(第一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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