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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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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10: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温馨提醒
发文日期: 2021-1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1.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规定,我市已正式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于2021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
  为保证顺利开具发票,请您于本月底前持未使用的空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控设备或税务UK到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办理旧版发票缴销和新版发票领用。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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