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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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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新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挂牌后,办公地址见附表。
  特此公告。
  附件1: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办公地址
1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办公地址 滕州市春藤路66号 办税服务厅地址 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政务服务中心
另一办公区地址 滕州市善国北路4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薛城区税务局 办公地址 枣庄市薛城区中和路666号财税综合服务中心 办税服务厅地址 枣庄市薛城区中和路666号财税综合服务中心
3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 办公地址 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北京路501号 办税服务厅地址 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
另一办公区地址 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北京路西首
4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 办公地址 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西路9号(马庄市场) 办税服务厅地址 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西路9号(马庄市场)
另一办公区地址 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
5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峄城区税务局 办公地址 枣庄市峄城区峄州路17号 办税服务厅地址 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15号政务服务中心
另一办公区地址 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21号
6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台儿庄区税务局 办公地址 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137号 办税服务厅地址 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137号
另一办公区地址 枣庄市运河大道3789号
7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办公地址 枣庄市光明大道2155号 办税服务厅地址 枣庄市光明大道2155号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枣庄市各区(市)新税务机构已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各区(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各区(市)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区(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新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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