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19号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发布文号】 | 2018年第19号 | 【发文日期】 | 2018-10-28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
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
(一)新办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新办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新办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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