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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为人] 【2021年10月29日】为长江经济带发展 注入更多“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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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9: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长江经济带发展 注入更多“活水”
作者:李为人 王乾

【新闻回放】前段时间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加大财税等支持力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汇集各方力量,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不久前,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从5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政策措施。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和浙江等11个省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经过近年来的努力,长江流域水质发生显著变化,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长江经济带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从2015年的42.3%提高到2019年的46.5%,2020年前三季度进一步提高到46.6%,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规模占全国比重超过50%。

进入“十四五”时期,长江经济带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为进一步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国家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9月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其中不少税收举措亮眼——比如,落实好现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支持沿江省市依法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符合税制改革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支持在沿江省市优先实施等。

结合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定位看,笔者认为,虽然《方案》从整体上提出了财税支持措施,但相应举措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就税收举措而言,笔者期待进一步提升针对性和精准性,以便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注入更丰沛的“活水”。

首先,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对此,笔者认为,可以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现状,对现行绿色税收制度进行调整优化并在长江经济带先行先试,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注入更强劲动能,同时也为向其他地区复制推广、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积累经验。

在我国目前的绿色税收制度中,水资源税和环保税与长江的关系最为密切。2016年,我国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省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此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和四川等多个省市,在抑制地下水超采、促进节约用水和助力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在笔者看来,可以考虑在长江经济带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沿江省份可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水量、水质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科学计量和试点征税,更加充分地运用税收手段引导纳税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就环保税来说,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根据长江经济带的区域发展和生态环境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如完善核定征收管理、统一科学定制税额标准等,激励相关企业加强对环保的重视,加快绿色发展步伐,切实助力长江经济带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其次,结合长江经济带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样板,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等定位看,需要不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集聚更丰富的人才、技术和资金等要素资源,持续增强区域创新创造活力。基于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结合长江经济带发展现状,针对紧缺要素资源加大相应税收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人才要素,可以考虑借鉴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大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另一方面,沿江各省市有必要加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帮助相关企业更好地解决跨区域涉税难题,防范涉税不确定性风险,促进要素资源在长江经济带更顺畅地流动,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活力。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长江经济带的内部存在发展不均衡问题,《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报告(2019~2020)》发布的数据显示,长江三角洲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占长江经济带土地总面积17.1%,创造了长江经济带51.8%的GDP;长江中游地区(江西、湖北、湖南)土地面积占27.5%,GDP占比24.1%;长江上游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土地面积55.4%,但GDP仅占整个长江经济带的24.1%。对此,笔者认为,在优化税收支持效应的同时,有必要关注长江经济带内部税收举措的差异性及协调性,在明确不同区域产业重心及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创新税收举措,吸引、匹配合适的要素资源,避免上、中、下游区域间的低效率竞争,促进长江经济带实现更加协调、更高质量的发展。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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