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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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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地[2008]240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京地税地[2008]2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08-10-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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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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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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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8]2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8]240号
全文有效
2008-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收代缴试点单位
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试点保险公司”)为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代收代缴范围
试点保险公司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负责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代收代缴的范围为已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且所有权登记为“个人” 车辆的车船税。
三、纳税方式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可在试点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缴纳2008年度应纳车船税。
纳税人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营业网点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申报纳税手续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在办理本年度交强险业务时,应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由试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已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的,应持本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直接办理交强险相关业务。
五、税额标准
税 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元
| 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每辆
| 540元
| 小型客车
| 每辆
| 480元
| 微型客车
| 每辆
| 300元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包括:
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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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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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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