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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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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02: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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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013)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0694&idx=1&sn=8ac9e1a63d11d8874c9bc5352abe886f&chksm=826f0c19b518850ff50a56b1745d0e71934cde66fa30d7dd2524d40a1336a33098b49e0dda2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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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013)

  •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制,强化精准支持。


  • 财政部要求加快尽快天然气增值税返还。为确保今冬明春能源保供,加快《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的落实,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监〔2021〕40号)。通知要求,各地监管局在收到直属海关出具的审核文件和天然气进口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材料后,加快审批工作流程,特事特办、即报即办,抓紧审核,批复返税文件;如果有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 会计准则15号解释征求意见,试运行环节税会差异或消失。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2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较之前准则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即新解释拟规定: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改为了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现行准则要求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而税法认为企业取得试运行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此导致税会差异调整。本次准则解释调整后,税会差异将消除,大大减少了企业涉税管理的成本。
  • 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税收重点工作督查即将开展。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21年10月13日至22日组织开展第二批税收重点工作督查,对吉林、上海、浙江、湖北、广东、四川、云南、新疆、深圳、陕西等10个省(区、市)税务局开展实地督查。2021年税收重点工作督查重点围绕减税降费及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开展。欢迎纳税人、缴费人以及社会各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下“互联网+税务督查”平台,反映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留言网址:hd.chinatax.gov.cn/jzxx/internetcontrol.html。
  • 10月9日,北京跨区域税警联合办公室揭牌仪式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举行。 仪式现场,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顺义分局、怀柔分局共同签订了税警协作备忘录,税警双方就案件查办、线索移送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座谈沟通,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全面深化税警协作。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经侦部门创新税警协作方式,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开展联合办公,对进一步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进税警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促使税警合作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开启了“税务+公安”协同共治的新格局。后续,北京税务稽查部门将以此为契机,充分运用税警协作平台,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方面的协同合作,畅通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化拓展税收精诚共治格局,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 北京市税务局答复劳动合同终止取得补偿金能否享受个税优惠。北京市地区人大代表曾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提出“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提案。北京市税务局答复现行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包括其他情形。虽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个人也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可能,但这种补偿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存在一定区别。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将会导致个人原本拥有的长期稳定工作被迫中止,事前难以预期,个人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工作,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个人提前会有一定心理预期,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获得补偿金的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总局曾明确答复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对这部分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试点正式启动。2020年09月0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文件的第18条“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中对高新认定提出简化要求。2021年9月16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启动2021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北京高新企业同时满足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特定领域内,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从业一年以上,境内研发费比例≥50%上述四个条件的,在试点政策申报截止日11月15号前,采用网上申报方式,随申请随认定随报备,简化了高新的认定要求。



  • 江西省税务局答复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定性问题。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灵活用工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后,属于具有独立纳税能力的纳税主体,应依法按期自行纳税申报,不属于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但灵活用工人员可授权平台企业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灵活用工人员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追征一名网红的662.44万元税款收入国库。郑州金水区税务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平台对汇缴欠税数据的例行监测中查询到,文化路税务分局有一笔2020年汇算清缴的大额欠税有疑团。之后,文化路税务分局税务人员立即着手了解情况。户籍管理员多次与纳税人联系,但纳税人一直不接电话,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其任职单位,向企业了解该笔大额申报情况。单位财务人员说该纳税人为一名网络主播,已离职前往北京。业内称,在年底前网络主播自查自纠申报纳税可以减罚免罚优惠政策下,预计会有一波网络主播补税潮。


  • 内蒙地区调整水利建设基金计征依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 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税〔2021〕1055号)(简称《通知》),对自治区内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进行调整。《通知》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和保险公司按0.6‰计征。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2022年具体适用费率为1%2023年起具体适用费率为0.5%。两税税额的定义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通知》还对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如何计算缴纳、基金征收机关、申报方式和收入入库级次的等事项进行规定。



  • 双支柱”方案将启全球税收治理新篇章。双支柱”方案有望成为解决全球共同问题的税收范例,将促进税收领域的深度共治。“双支柱”方案落地实施是国际税收规则的一次系统升级,平衡了各参与方的基本利益,可促进全球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双支柱”方案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的实践成果,中国是“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的积极推动者 。“ 双支柱”方案总体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利大于弊,前途光明但道路曲折 :首先,“双支柱”方案将给大型跨国企业带来很高的遵从成本,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其次,在“双支柱”方案形成过程中,美国一直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第三,虽然包容性框架有近140个辖区参与了“双支柱”方案的协商,但规则制定过程仍然存在发达国家主导、有时政治博弈较学理研究占据上风的特征,这都不利于“双支柱”方案成为稳定、包容、普惠的多边协调治理机制。中国应主动适应积极求变:一是在未来“双支柱”方案细节谈判中,在维护中国税收权益的同时高举多边主义旗帜。二是以“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为契机,持续提升中国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三是持续提高中国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的专业能力。四是引导中国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的规划与准备。



1、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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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07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北京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财经早餐微信公众号、转让定价人微信公众号、中翰税务WISEMOVE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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