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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财税〔2014〕138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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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2014〕1388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财税〔2014〕138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京财税〔2014〕138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京财税〔2014〕1388号
  全文有效
  2014-07-22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4〕4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户数
  为保证调查数据更加准确、可靠、实用,决定在我市国税系统调查3600户,地税系统调查3600户(各局最低样本量由市地税局统一安排)。(各局最低样本量见附件)
  二、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1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选取样本企业原则
  (一)本年度抽样调查的范围(样本总体)为所有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
  (二)下列企业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并纳入调查范围:
  1.所有上市公司;
  2.所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13一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其他必须调查的企业。
  (三)尽可能选择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认定或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优先选择代表本“区、县”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的企业为样本企业。样本企业中各行业企业所占比例以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占比例应与本“区、县”实际的行业和经济类型分布相一致。
  (五)所选定样本企业中,“盈利”企业的比例不低于90%。如果为了满足上述原则1、2、3,而使选定样本企业中,“盈利”企业的比例达不到90%,应通过扩大取样数量的办法,使“盈利”企业的数量及比例满足调查要求。
  (六)优先选取本区、县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前50名企业。
  (七)为了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在选取样本时应优先选取曾参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样本企业。
  四、时间安排
  各局应于2 014年8月22日(星期五)前汇总上报税源调查表(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保障
  税源调查工作是研究财税改革、制定财税政策、加强税政分析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支持调查组织机构的工作。
  (二)周密组织,层层布置
  各局应认真组织企业开展税源调查填报工作,下发调查软件、参数和报表,加强对企业填报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认真填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勾稽关系正确。
  (三)统一汇总,确保质量
  各局应对企业填报的数据参数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以局为单位汇总一个数据参数上报市局。年终,将根据各局在此次调查中的有效完成户数、数据库审核等情况进行评比,请各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我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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