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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平台] 【专题学习】福利平台业务模式及税务政策探究 福利平台涉税风险 / 单用途预付费卡 多用途预付费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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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3 14: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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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福利平台的定义及优势

2楼:相关政策/文件

3楼:“员工福利平台”的税收争议究竟是怎么来的?

4楼:税务和刑事合规监管下的员工福利和灵活用工平台,路在何方?

5楼:知名福利平台“嘉福”爆雷!购买巨额预付费卡帮助企业套现和开票

6楼:弹性福利平台的涉税分析——购买方的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企业逐渐重视员工福利板块。然而对大部分的企业来说,员工福利管理还是比较传统和古板的方式。


传统的发放管理方式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还无法体现福利的价值,导致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员工满意度不高。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喜欢采用员工福利平台,通过系统对接,将员工福利、礼品定制、健康体检、员工激励、客户礼赠、出行管理和定制方案等服务进行系统化整合,打造出一个专属于企业自己的福利平台。


一、员工福利平台是什么?

员工福利平台指的是一种福利发放和享用的创新形式,目前大多数平台都是使用积分形式,公司确认福利预算后,将积分一键发放给员工,员工使用积分自选福利礼品。


举个例子,假设公司每月200元福利/人,就给每位员工的账户发200元等值积分,员工拿着积分在员工福利平台上自主选择消费,不同的福利平台有不同的福利板块,比如某福利平台可以提供礼品兑换、充话费流量、视频会员、充加油卡、兑换超市购物卡、看电影、点外卖、打车、去体检等等。


二、员工福利平台有什么优势?

传统统一发放福利的形式有很多弊端,如HR人力成本高、员工喜好众口难调等等,员工福利平台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1)省时省力省心。原来发福利要选品、付款、收货、发放,每一项都不轻松。选品,要多个供应商询价比价议价,耗费精力;付款,要走各种审批流程财务流程,时间长又繁琐;收货,货到了要有足够大的地方存放,浪费内部资源;发放,一件一件发给员工,纯粹的体力活。

使用员工福利平台之后,省去了上述大部分流程,HR轻松做好员工福利管理。企业确定预算后付款给平台充值积分,HR在后台一键发放积分就可以了,员工自己选择喜欢的礼品,填好收货地址后,由平台物流配送到家。


(2) 提升员工满意度。用传统方式发福利,统一采购礼品,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HR忙来忙去还费力不讨好,使用员工福利平台后,员工自己选,更符合个人喜好和习惯,满意度自然更高。


(3) 最重要的是省钱。首先福利平台整合多家供应商资源,利用团购优势,拿到价格具有相对优势的商品,企业合作后,直接享受优惠价。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点评

弹性福利是与传统较为固定的企业员工福利 模式相比,弹性福利是在企业搭 建的福利策略基础上,允许员工 根据自身的想法与需求对福利项 目进行更自由的调整和选择。  发表于 2021-9-2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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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3 14: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法律/政策/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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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3 14: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员工福利平台”的税收争议究竟是怎么来的?

来源:财税星空

作者:赵国庆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NQW4pcPhdcgGcwOR820Jg


最近,我们接到好几家企业咨询关于企业使用“员工福利平台”的税收争议问题。“员工福利平台”涉及到一些创新商业模式,其税收争议问题实际从营业税时代就有。这几年来,这一类福利平台越做越大,其中也产生了一些不规范的操作问题。近期,我们了解到,部分税务机关开始对这类平台企业开展检查,同时也延伸到对下游使用福利平台企业的税收合规性开展税务检查。因此,特安排一期专题课程,和大家交流一下“员工福利平台”这种商业模式的税收争议起源和纾解之道。


一、“员工福利平台”的商业模式溯源

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流行一种“弹性员工福利计划”,又被称为“自助餐式的福利计划”,员工在企业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搭建自己的福利项目组合,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己认为有价值的福利项目。自助餐式的福利计划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的福利制度,从一种福利保险模式转变为一种真正的薪酬管理模式,从一个固定的福利方案转变为一个固定的资金投入方案(由员工的福利收益固定转变为企业的福利投入固定)。


弹性福利计划不仅满足了员工对于福利计划灵活性的要求,使得他们能够看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提高组织福利成本的投资回报率的一种重要手段。企业在控制住福利的成本开支之后,可以将节约下来的钱投入到绩效奖励方面,从而增强对员工的激励性。此外,弹性福利计划通过提高员工的自主选择权,促进了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强化了组织和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从而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鉴于这种弹性福利计划起源于西方,我记得国内最早将这类福利计划引入并开始尝试运作的主要是在上海,毕竟上海是中国很多跨国公司的总部。但是,现在弹性员工福利计划已经被国内很多公司普遍采用了,例如阿里、腾讯、京东等互联网公司都有非常完善的“员工福利平台”方案,为员工提供了一整套非货币性福利的安排,既节约了企业的成本,也提升了员工工作满意度。


二、“员工福利平台”的税收交易定性

各类“员工福利平台”公司实际上是为其他企业搭建一个多元化的员工福利兑换场景,企业将相关的现金充值到福利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以各种积分券、兑换券形式给充值公司,充值公司再放入自己的平台发放给员工,员工取得这些积分券、兑换券后在福利平台兑换相关产品或服务。


1.png

我们看到,福利平台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员工福利兑换福利,一般双方会签订三份合同,这三份合同实际对应了如下三类服务:


1.帮助企事业单位创建一个员工福利平台系统(当然各个单位名字不一样,有些叫员工关爱系统,有些叫员工福利平台等);


2.鉴于企业员工福利制度、激励制度的建设本身就是部分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业务,因此部分福利平台公司(或者其关联的提供人力资源咨询服务的公司)会给相关企业提供一整套员工弹性福利建设制度和方案的咨询;


3.企事业单位实际以充值的形式从福利平台公司购买福利,平台公司以兑换券的形式发放给充值单位,充值单位放入自己员工福利系统,根据公司制度发放对应员工。后期,平台公司给员工提供福利的兑换服务。


对于第一类服务实际很清晰,部分福利平台公司自己又搭建了一套员工福利平台兑换系统,部分企业只需要直接接入这个平台公司已经搭建好的IT系统就可以用,这种公司原则上第一类服务的内容少,服务金额也不会太大。第二种是有些企事业单位需要构建适用自己员工福利、绩效场景的福利平台兑换系统,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平台公司需要给这些企事业单位做定制化IT开发,这个涉及的第一类服务金额就稍大;但第一类服务的性质是清晰的,就是福利平台开发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畴;


第二类服务也很清晰,就是给企事业单位提供员工弹性福利制度建设的咨询。比如,某大型互联网企业希望构建一整套完善的员工福利计划,给予员工、员工的亲属等给予各种形式的关爱,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员工福利激励制度。这类企业就需要有咨询服务。但实际案例中参与员工福利平台的企事业单位专门做这类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咨询的不多。但第二类服务的形式也是非常清晰的,就是鉴证咨询服务。


所有混乱的源头实际上是第三类服务,就是福利平台涉及的充值——福利券发放——福利券兑换——平台对外结算服务。其实第三类服务从交易形式上来看,福利平台公司扮演的就是第三方支付结算的角色。对于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的税收问题,原来营业税下是没有任何政策的,各地按照差额征税如何开票都不一样。但是,在增值税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png

实际上,福利平台公司扮演的基本就是多用途预付卡发卡机构的角色。鉴于53号公告明确了发卡机构售卡,现在只能开具601不征税发票。很多税务机关发现这类发票一般都不准购卡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购卡的企事业单位将卡发放个人环节,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所以,福利平台在这一波迅速增长也有这个契机,在一定程度上是既钻了金融监管的空子,也钻了税收政策上的空子。


首先,53号公告对于开601发票的公司是有资质要求的,即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人行这张《支付业务许可证》可不是好拿的,绝大部分福利平台公司都没有这张支付结算牌照;


其次,虽然福利平台公司没有这张支付结算牌照,但其在整个福利平台兑换中扮演的角色和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是一模一样的。只不过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受金融监管,但福利平台公司不受监管,可能存在资金挪用风险。不过,正如我文章一开始说的,好像大部分福利平台公司都还算诚信,几乎没听说有跑路的;


第三,鉴于福利平台公司没《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又实际在做三方结算业务,此时对于企事业单位从平台购买福利如何开票就出现了盲区。我们了解到一些福利平台公司也曾咨询税务机关,实事求是地说,基层税务机关实际也无法解答。因为按照道理,你没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就不能开展支付结算业务。而我税收政策是基于你有牌照制定的。但你没牌照本身就不能做这类业务,现在你又做了,如何开票确实属于文件的空白。加之601不征税发票很多地方不能税前扣除,企业也不愿意要。因此,福利平台公司也不会坚持要开601不征税发票,从而大家都在打擦边球,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开票:


1.用差额功能开税率为***的普通发票,内容可能是人力资源服务费,员工福利费等;

2.按经纪代理业务或人力资源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行差额纳税申报,内容也大多是人力资源服务费,员工福利费等。

鉴于大部分员工福利平台公司都没有人力资源服务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因此税务机关通过后台比对就能发现这些开差额票,或开全额普票但差额纳税的公司存在增值税申报异常的问题。

三、“员工福利平台”的税收争议的纾解之道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业模式的创新总是领先于法律,部分商业模式也是在打政策的擦边球。从“员工福利平台”这种商业模式本身来看,其还是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鉴于我国对于金融监管的严格,各类福利平台公司无法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所以在这里打了政策上的擦边球。我们认为,对于这类公司的税务处理,还是应该基于业务的本质,从实际法律合同关系、交易实质入手去分别处理:


1.首先福利平台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福利兑换场景,在整个交易环节,福利平台公司可能承担的是两种功能:

(1)第一种是福利平台自己采购物品,提供给持有福利卡的个人在自己的平台上兑换具体的实物产品。这种情况,实际上福利平台公司承担的功能和超市销售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职能是一样的。因此,对于福利平台公司承担的这种职能,应该在实际物品兑换环节,对于福利平台公司按照销售的具体货物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里,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从福利平台公司提取相关的实物商品兑换记录和邮寄记录确认福利平台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第二种是福利平台公司只是给企业提供的各种虚拟商品和服务的兑换场景,比如持有福利卡的个人可以兑换某健康体检机构的体检服务,个人兑换服务实际消费后,福利平台公司和具体提供健康体检的公司进行结算。当然,在现实的商业模式中,福利平台公司和具体的提供服务的机构之间可能还存在中间的提供结算服务的公司(这些公司有具体的渠道对接资源),即持卡人实际消费后,提供服务公司和中间结算服务公司进行结算,中间结算服务公司再和福利平台公司进行结算,这里都有具体的业务结算清单。这种场景下,福利平台公司实际承担的就是多用途预付卡公司的结算功能,只不过他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福利平台公司本身提供的就不是人力资源服务,实际就是经纪代理业务。因此,不管其是否有人力资源资质,他提供经纪代理业务,就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报酬来缴纳增值税,而这部分实际报酬就是53号公告所列举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福利平台公司应仅就这部分收入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部分税务机关要求福利平台公司按照实际持卡人兑换的实物、服务来缴纳增值税是不合适的。因为福利平台公司没有采购这些实物、服务,也就不存在这些实物或服务的进项,直接让他们缴纳这些实物、服务的销项税,不符合业务实质,这变相也导致了福利平台公司进项、销项的不匹配,变相也是一种虚开。正如最新网上流传的贵州省税务局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局探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中提到的“不准征收无实质交易行为,虚假签订合同所涉及的税收”。福利平台公司在没有向实际持卡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下,部分税务机关要求平台公司按照实际持卡人兑换的实物、服务来缴纳增值税也是违法行为。


在福利平台公司提供第二类服务的情况下,福利平台公司由于要结算给其他公司持卡人实际消费的金额,因此必然有具体的结算清单,税务机关完全可以根据这些结算清单,追踪到具体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去审核他们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当然,福利平台公司除了取得这种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外,还会取得如下两部分额外的收入。第一是结算资金沉淀的利息。由于企事业单位充值时钱已经支付福利平台公司,但是企事业单位把福利卡分发个人,再到个人用来兑换服务实际消费之间存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差,只有持卡人实际消费服务后,福利平台公司才会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结算。这期间资金沉淀在福利平台公司账上产生的利息收入是福利平台公司收入的重要部分。第二块就是部分福利卡可能一直就不会兑换,这部分无法兑换的收入实际也是福利平台公司收入的一个来源。利息收入如果是存款利息、或非保本理财利息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第二部分的死卡收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但他们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福利平台公司开票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服务来看。正如我们分析的,如果福利平台公司具体给企事业单位提供了福利平台开发服务,以及企业福利制度的咨询服务,其可以给企事业单位开具技术开发费、咨询费的增值税专票(普票)。但是,对于福利平台公司将企事业单位充值福利卡的金额开成技术开发费、咨询费发票,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对于这类虚开行为,当然应该严厉打击。


当然鉴于我们前面提到了,福利平台公司没有《支付业务许可证》,部分税务机关不允许他们开具601预付卡充值发票,同时福利平台公司自己也不愿意开具601发票,因此可能开具的是人力资源服务费、员工福利费等名目,这部分普通发票的开具问题不应该过于苛责福利平台公司,毕竟在没有政策明确的前提下,基层税务机关也无法回答这类业务如何开票的问题。对于这一块应该延伸到实际购卡单位检查;


2.对于实际向福利平台公司购买福利卡的企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福利平台公司的开票信息延伸检查到对应的企事业单位,对于企事业单位购买福利卡发放员工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企事业单位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其中,对于是针对部分企事业单位通过购买大额的员工福利卡发放员工套现代替薪资发放的,该补交个人所得税应该要补交。当然,如果企事业单位购买的福利卡是用于对外营销赠送,可能涉及“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问题。


3.对于向实际持卡个人兑换实物、服务的公司,税务机关完全可以根据福利平台公司提供的费用结算单据,延伸检查到具体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看他们在实际取得结算款后是否如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了。当然,鉴于员工福利平台公司提供了多元化的兑换场景,这个兑换的链条可能比较长。比如,持卡人可以通过福利平台兑换京东卡,此时京东卡也是一个多用途预付卡,然后持卡人再用京东卡到具体京东商铺购买商品、服务。


就像我们在文章一开始所说的,员工福利平台的诞生有其商业逻辑上的合理性,但鉴于目前金融监管的原因,很多福利平台无法取得支付牌照。因此,对于这类平台公司的商业模式,在各地对员工福利平台公司税务检查整改后,未来税收监管方向如何则更加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当然,这不仅涉及到税收监管,还涉及到金融监管。


正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对于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公司创设出开601不征税发票,后期结算环节纳税并不再开票的规定一样,税收监管的思路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行业发展,而不是对一个行业一棍子打死。因此,未来员工福利平台税收征管路在何方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近年来,做“员工福利平台”生意的公司越来越多,包括人力资源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礼品公司等等,都在人力资源这个行业生态里做拓展,甚至做了一点B端生意的平台,也开始打起弹性福利的主意。这里面实际上有如下几个大的背景:


1.“员工福利平台”的确能为很多企业提供丰富的员工福利场景,既节约企业福利成本,也提高员工福利满意度,这是积极的一面需要肯定;


2.“员工福利平台”公司,除了一方面给企业设计员工福利平台方案,提供福利平台搭建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外,本质上更多承担的是一个结算服务功能,这个和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公司的功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各类有预付卡资质的公司受制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约束,只能开具“601不征税发票”后,很多企业取得不征税发票无法税前扣除。因此,福利平台公司在发票开具形式和内容上打了擦边球。鉴于他们没有预付开资质,不能开601发票,就开出了其他名目的发票,企业认为不是“601不征税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从而福利平台公司因为这个因素也一时间抢占了很多B端市场。不过我也感觉很奇怪,这些提供类似“预付卡”结算功能的员工福利平台公司,我倒是几乎没听说有哪一家卷款潜逃的。


3.客观来看,“员工福利平台”有一定的个税节税效果。比如,在大城市很多写字楼没有食堂,公司一般是发现金伙食津贴给员工,员工自己解决午餐。这种现金性的津贴并入工资发放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公司有食堂,钱充入员工饭卡后在食堂吃饭,这个就属于非货币福利,一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两种场景,现在“福利平台”就可以打造一种类似的饭卡,公司把钱充入“员工福利平台”,员工可以通过平台对接“美团外卖”等平台直接点餐,福利平台公司把发票开给公司,公司作为福利费入账,这个可以合理地解决现金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4.但是很多事情做做就变味了,部分福利平台公司不断扩展福利场景,不仅打税收的擦边球,还打金融监管的擦边球。一些福利平台的卡可以充油费、话费、交水电煤气费、甚至可以还信用卡,甚至还逐步衍生出了一个巨大的线下套现市场,很多人以提供福利平台卡的套现为生。这就又涉及到央行反洗钱问题了,据说央行上海总部已经关注并处理了一些平台。因此,部分员工福利平台公司和“虚开”和“洗钱”这两个敏感的问题就搅和在一起了。


虽然有部分“员工福利平台”有不规范的操作,但从这个行业的起源来看,作为西方舶来品,其在人力资源领域还是有其客观存在的合理性。


内容节选自: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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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发表于 2021-9-23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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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和刑事合规监管下的员工福利和灵活用工平台,路在何方?

来源:菜花来了

作者:叶永青 马晓煜 宋丹丹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lfCWaMr7DodKZYVfc54MA


一、前言

近年来,共享经济对传统的企业用工模式和薪酬福利管理都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疫情影响的经济下行期,员工福利平台和拥有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因为能够解决企业和员工的诸多痛点而备受青睐。两类平台虽在具体业务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但站在税收和企业成本管理的角度,都主要是因为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社保支出上能够提供一定的灵活安排而被大量的采用。


但近期,处于风口的员工福利平台和灵活用工平台却频频暴雷。各地公安经侦部门和税务稽查局联合对上述平台展开了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主要对象的调查。据公开报道,注册于上海的“嘉福”员工福利平台,以向客户提供预付费卡为名,在两年内涉嫌虚开40多亿的预付卡增值税普通发票,协助企业套现,目前已被上海经侦以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立案。另据报道,2020年11月11日,烟台市经侦局统一部署,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10省15市同时收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传唤和控制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人员46名。该公司拥有河南、山东、福建等多地的委托代征资质,并提供2B的众包服务。


形势如此风云变幻,一切皆源于“灵活”过头变成了异化,而异化的后果就是合规风险的上升。那么,在税务和刑事合规监管下的员工福利和灵活用工平台,路在何方?


二、平台涉税风险分析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下,由于缺乏行业的全面合规监管,无论员工福利平台或灵活用工平台都可能在实践中逐渐被异化,背离初心。


(一)员工福利平台

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员工福利平台向员工发放福利,为员工提供多样化的福利选择。通常,企业与福利平台签约后,福利平台会将相关福利直接兑换给公司/员工,或者将福利兑换凭证发送给公司/员工,员工凭相应的凭证在福利平台上依据自己的喜好和权限范围兑换并消费福利产品。为了吸引客户、增强市场竞争力,大部分福利平台允许员工兑换的福利产品非常丰富,包括食品、旅游、体检甚至信用卡充值等。


除了福利平台发放的福利兑换凭证是否构成多用途预付卡等金融和市场交易方面的合规问题外,从税收的角度,上述员工福利平台在交易中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包括:


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的薪酬类福利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原则上应计入个人综合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实践中,部分公司未就此类员工福利为员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员工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缴纳的可能性也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或者在少数情况下,被按照“应扣未扣”处以罚款。与之相对,员工个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偷税,但实践中相关风险不大。


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直接向员工发放福利的情况下,如果企业为员工扣缴了个税,则企业可以进行税前列支,而无需取得额外的扣除凭证。在企业通过员工福利平台向员工发放上述福利的情况下,基于我国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企业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增值税

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直接向员工发放福利费和通过平台向员工发放福利费本身的增值税处理应当一致,即都不应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所以,原则上,员工福利平台不应就向员工发放的福利费部分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福利平台可能会向企业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利平台实质上相当于提前缴纳增值税,在进行总量控制的情况下,即使实际开具的发票与员工最终实际消费的产品品种存在差异并跨税率,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沟通,我们理解实践风险不大。


但并非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万事大吉了。还记得上文提到的“嘉福”平台么?它开的也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是零税率的,但仍然由于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而被认定为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被刑事立案。也就是说,当员工福利平台异化为纯粹的为企业开票和洗钱的工具,而缺乏真实交易基础时,虚开的刑事风险将会一直存在。


从增值税发票的角度,进一步讨论可以发现,在福利平台发放的福利兑换凭证被认定为预付卡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福利平台应当向企业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零税率的发票加上后续实际发生交易的消费证明可以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这相当于还原了企业和福利平台的合作本质,即企业仍然是福利的发放主体,平台仅是协助提供发放过程的资金、商品和相关服务管理,据此所得税的抵扣应可以合理进行。然而,对于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其本质是预付款凭证,在税前扣除上可能因为税务机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实践障碍。


在我们所了解的经营中,多数企业不愿接受零税率发票,会要求福利平台开具有税率的增值税发票。那么问题来了,即使福利平台同意承担增值税税负开具有税率的发票,那么按照什么品类和税率来开具发票呢?特别是在员工兑换的福利产品跨品种跨税率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开票?这也导致了前述多个税收问题。


(二)灵活用工平台

1.    常见的业务模式

灵活用工平台有两种常见的业务模式:模式一是平台参与到自由职业者与企业的交易关系中来,企业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并与平台签署服务外包协议;平台则将业务分拆后进一步外包给一个或多个自由职业者(即众包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或其他类型的法律协议。模式二则是平台不参与到自由职业者与企业的交易关系中,即由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签署劳务或服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平台仅是提供居间撮合服务,为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建立服务关系提供支持和协助。两种模式下关键的合规要点之一在于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实际上不应存在任何劳动或一对一劳务关系。


上述两种模式在网约车、外卖、快递、直播等行业较为普遍。其中,在模式二下,由于企业会与自由职业者直接签署服务或劳务合同,如果自由职业者人数众多,则一方面,企业的供应商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另一方面,也无法隔离自由职业者引发的潜在合规和经营风险,故实践中,模式一相对更为常见。


两种业务模式的简图分别如下:


模式一
11.png

注:在此模式下,自由职业者与平台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劳务或服务等多种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其中在劳动关系下则不涉及自由职业者向平台开具发票,但此种情形实践中非常少见。


从税务的角度,在模式一下,平台可以基于真实的服务外包协议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企业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的需求。另一方面,平台也同样会有税前列支和进项抵扣的需求,进而需要自由职业者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平台具有委托代征资质,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从自由职业者个人所得税的角度而言,其从平台获得的服务费或劳务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不少平台能够与当地政府和税务机关沟通,为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争取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从而实质性地降低自由职业者的个税税负。


模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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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此模式下,对于平台提供的居间服务,平台通常会向企业收取居间服务费,部分平台还会向自由职业者收取居间服务费,因金额相对较小,此图未考虑其对应的发票流。另对于企业支付的自由职业者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其资金流既可能会通过平台由平台支付给自由职业者,也有可能直接由企业支付给自由职业者。


在模式二下,平台可就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支付给自由职业者的费用,无论是否由平台代付,平台均无法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地,不少平台申请了委托代征资质,根据税务机关的授权代自由职业者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解决企业税前扣除的痛点。并且,自由职业者同样有机会争取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从而实质性地降低其个税税负。


2.  灵活用工平台与委托代征资质的神组合

这里有必要再说说委托代征资质了。委托代征资质实际上是为了解决税收征管的问题,由税务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开具发票。在共享经济下,自由职业者出于税负等各种考虑,无法或不愿开具发票,而企业从税收的角度又必须获得发票,于是一直以来默默无闻的委托代征因可以解决上述痛点而变得炙手可热。


出于行业监管的审慎考虑,自今年年初,除海南以外的其他各地均已缩紧委托代征资质的发放。但据统计,截止2020年8月,海南仍累计向超过200家平台企业授权税务委托代征资质,其中包括今日头条、京东、滴滴、58同城、阿里文娱等。


据了解,近期海南也开始全面整治拥有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一方面,暂停发放委托代征资质,同时全面展开对于存量违规委托代征平台的清理整治(包括开展税务检查),部分代征协议到期企业已经无法续展。另一方面,海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20年11月18日发布《海南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灵活用工平台自然人全部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对经营范围采取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平台企业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做好相关涉税事项办理工作,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税收监管协议,并承担日常税务监管、发票监管、税收担保等税收法律责任。然而,如何对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业务上和税收上进行管理仍有待进一步观望和考量。

备注:《征求意见稿》已通过审议,正式文件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异化后的灵活用工平台

实践中,不少企业利用模式一的灵活用工平台向自已的员工发放一部分工资,从而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通常,根据员工在公司的职位和工作职责,企业会将这部分工作以业务或服务外包的方式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由平台安排员工以自由职业者的名义向企业提供这部分服务。在这种异化的灵活用工模式下,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包括:


个人所得税

对员工个人而言,员工以自由职业者名义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实质上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应当按照个人综合所得的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实践中,这部分收入通常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的核定税率缴纳个税,故存在少缴个税的情况。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除了不能摆脱税收扣缴责任外,由于明知为其提供服务的所谓“自由职业者”就是其员工,与员工共同构成个税偷税的风险也会增加。


增值税

上述异化模式下的安排的实质在于通过对外支付服务费的方式支付员工薪资。在此基础上,企业与平台之间的服务交易有较大风险被认定为虚构交易,即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除应进行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外,企业存在被认定为构成偷税或取得虚开发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通过平台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该类虚开发票则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即使这部分发票所对应的底层交易实质上是企业通过平台发放的员工工资。如果企业为员工补扣缴相关个税,则我们理解,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关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可以税前扣除,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仍有可能不认可企业就这部分费用进行税前列支。这种矛盾和纠结在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二审行政判决中也有所体现。


涉嫌虚开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企业与平台之间的交易可能被认定为虚构交易,特别是在平台暴雷的情况下,企业也存在涉嫌虚开刑事犯罪的风险。


三、我们的建议

在经济下行期,如何降低用工成本无疑是每个企业都面临的问题,但异化的员工福利和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均较高,特别是对于拟上市的企业,每一个合规风险在上市监管的显微镜下都将被放大,都可能构成上市的障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除了经济上的代价沉重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是那把悬在头上的斯巴达克之剑。无论重压下的员工福利平台和灵活用工平台的前路在哪里,唯有尽量合规并控制相关税务和刑事风险才能走到最后。


最后,对于所有希望在员工安排上实现合规化管理的企业,如果有灵活用工或者薪酬福利安排的操作,我们建议提前开展健康体检,及早发现问题,寻找合规供应商,并合理有效的安排未来的税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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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发表于 2021-9-23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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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3 15: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名福利平台“嘉福”爆雷!购买巨额预付费卡帮助企业套现和开票

来源:简税邦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Or-n_HyH81Zue1_HQ9Y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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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不过的商品毫无优势的价格,但这并不影响“易士多”连锁超市发行巨额的预付费卡,更让人吃惊的是一家名为“嘉福”的公司几个月内就采购了6亿元“易士多”连锁超市的预付费卡,而所谓的“易士多”连锁超市,2019年后就仅剩下一家 空壳超市 。


“嘉福”公司的创始人是毕业于 清华大学计算机专业在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获得硕士学位的胡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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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亮眼管理阵容豪华的“嘉福”公司向一家空壳超市购买6亿元的预付费卡。


这又是一票怎样的生意呢?


警方和税务稽查部门联合调查后发现“嘉福”公司采购的6亿元预付费卡根本没有在“易士多”超市消费而巨额资金在“易士多”超市的账户也仅仅停留了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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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亿元“易通卡”没有一分钱在“易士多”超市消费,“嘉福”公司在付款的第二天就回流了99.35%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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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了“易士多”超市和“嘉福”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外围证据,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合杨浦 宝山 嘉定 金山等公安分局在全市展开集中收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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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晓时分所有行动组都牢牢锁定了自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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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帮助企业套取现金,虚开发票团伙从中收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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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非法买来的服务费发票抵扣企业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涉嫌虚开普通发票可能会面临7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案件侦查和追缴工作仍在进一步进行中。


嘉福是谁?2014年创立,在企业福利领域较知名,为企业弹性福利、消费金融、费用管理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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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福虚开的发票都去哪了?据悉嘉福下游与大量人力资源企业合作,全国范围内很多人力资源或接受了虚开发票。


预付卡涉案的公司不止一家两家,今年已经发生多起案件,早前第三方支付持牌机构“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累计虚开发票32亿余元,总经理张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八万元。


近一年来多个部门也不断加大对预付卡监管。2020年8月20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预付卡业务风险提示,打击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行为;2020年9月30日又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文末支持PDF下载),指引第二十六条也提出了相关洗钱套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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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法院判决来了!上海优企宝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发票25亿余元



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pdf

1.2 MB, 下载次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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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福这也太虚开了吧  发表于 2021-9-23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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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9-23 16: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弹性福利平台的涉税分析——购买方的企业所得税

来源:财税知与行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nYPdxc8a9lWraPNsXKR3g


「弹性福利计划」是指企业在核定的人均年度福利预算范围内,提供可选的多种福利项目,给员工自主选择权,由员工根据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需要自主选择福利产品或产品组合的一种福利管理模式。——百度百科


90年代,逢年过节的福利,企业主要是发放物资;

2000年以后,购物卡(当时税收法规称之为「价值型提货凭证」)的形式出现,节日福利便流行起购物卡;

到了互联网时代,电商和服务平台的兴起,在员工福利的设计上,企业可利用的资源更加多元,从而能更好的满足员工个性的需求。


正在基于企业的福利管理需要,电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纷纷打造专业的弹性福利平台,利用自身优势,整合资源,提供精选节日商品、健康管理、保险等可选项目,充分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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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福利平台的确是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帮助企业更好的设计福利方案,建立员工关爱与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对提升企业人才竞争力和外部形象都有诸多益处。但在通过平台实施弹性福利方案时,企业仍需关注相关的涉税问题:


一、商业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有明确的扣除范围,目前只限于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


对于非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内的其他商业保险,应改变交易安排,不以企业为购买主体。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二、商品类福利入账发票

1、购买节日商品

企业通过弹性福利平台为员工挑选节日物资,利用平台的优势,直接派送到家,极大的方便企业管理和员工。这种情形下,企业应直接获取平台企业提供的开具商品名称的合规发票。


2、存入员工账户,自行消费

根据自身福利制度或考核情况,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将款项支付到平台企业后,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实际消费时间由员工自行安排。这种情形下,两种处理:

(1)视为向员工发放现金福利;

(2)款项作为购买预付卡,应取得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计入预付账户;待员工消费后(建议规定消费时限),取得货物或服务的清单,再做福利费处理。


下面这张的发票,是企业向平台支付预付性款项取得的,你觉得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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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美世弹性福利实践市场洞察报告.pdf

1.16 MB, 下载次数: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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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大家阅读美世的报告。  发表于 2021-9-2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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