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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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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61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9〕2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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