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劳动关系分析
劳动关系的实质,从劳动者角度而言是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是对劳动者的控制。基于此,我们将外卖平台用工的 8 种模式归为三大类:传统模式(1-3)、众包模式(4-5)和专送模式(6-8)。在传统模式下,骑手通过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与餐馆、外卖平台或劳务派遣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自不必赘述。本章着重讨论专送模式的从属性和劳动管理事实,兼论众包模式。
(一)专送模式 专送骑手由平台早期的自营骑手和劳务派遣骑手转化而来,因此专送骑手的从属性 依然十分完整,只不过其所受到的劳动管理由原本单一的用人单位分散到多个主体。为此,我们有必要将劳动管理事实进行拆解,分别考察它们在相关主体间的分布情 况。考虑到我国采用从属性(可分为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作为 确认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准,我们将在这一框架下讨论所有需考察的劳动管理事实。85
1、人格从属性 从用人单位视角来看,人格从属性主要体现在指挥权、监督权和惩戒权。从劳动者视角来看,其主要体现在劳务给付的亲自履行性和专属性。
第一,专送骑手在工作全过程均受到相关主体的指挥。用人单位的指挥权包括由 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从事何种工作、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时间的指定和工作地点的安排。当用人单位具备相当规模时,指挥权则更多透过管理体系和工作规则来行使。在专送模式中,外卖平台和配送商均在不同层面分工或合作行使其对骑手的指挥权。
(1)入职管理。专送骑手由配送商站点负责招聘,86但是专供专送骑手团队内部使用的 App(如美团骑手 App、饿了么蜂鸟团队版 App 等)则由外卖平台开发和提供,新入职骑手需在站长指示下扫码下载并注册成为外卖平台的专送骑手。87完成注册后,将获得一个系统 ID。88与传统劳务外包模式下发包商只关注劳务给付结果、不关注劳务给付行为或提供劳务者身份不同的是,外卖平台自骑手入职之日起即开始收集骑手个人及其劳动过程相关的所有信息。89
(2) 工作规则。专送骑手需要遵守一系列具体详细的工作规则。这些工作规则主要由外卖平台制定(配送商可在此基础上对细部规则进行微调,例如每单收入、奖惩幅度等),并由外卖平台与配送商共同执行。
以饿了么为例,就规则制定而言,饿了么主要通过蜂鸟团队版 App 以及与配送商签订的《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来制定规则。首先,在蜂鸟团队版 App 中,专送骑手的“个人主页-服务规范”页面载明了《安全类规则》、《风控类规则》、《合规类规则》、《配送类规则》、《商超业务配送类规则》、《品牌形象》、《接单要求》等七项有关接单、到店、取餐、送餐、送达、签收的具体规则,此外在“在线客服”页面则可以点击查阅大量有关具体工作规则的常见问题,包括加入相关、派单相关、配送规则、配送异常、罚单申诉、钱包相关、等级问题、站点相关等,这些内容涉及专送骑手劳动过程的方方面面。90其次,从全国各地众多相关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可知,饿了么(或其关联实体)(甲方)有权对配送商(乙方) 合作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例如要求乙方按最新更新的《配送代理服务规范》操作业务,并由甲方根据《KPI 考核方案》和《配送代理服务规范处罚细则》对乙方进行考评和处罚。91其中 KPI 考核指标直接与各位骑手的日常工作表现挂钩,包括异常取消率、坏单率、超时率、好评率、老骑手留存情况、有效活跃骑手人数和其他扣分项等;92对于乙方不符合甲方评估要求的员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93 配送商可以在饿了么制定的工作规则基础上进行补充或微调,蜂鸟团队版 App 的“在线客服”页面显示,每个站点在如下规则上可能不一致:(1) 团队发的装备是否收费;(2)怎么请假/请假是否扣钱/请假后背单量会不会掉;(3)试用期是多久;(4)收到投诉会扣多少钱;(5)薪资具体发放时间;(6)在线时长。
就规则执行而言,执行主体主要为饿了么和配送商,执行工具为饿了么所有的蜂鸟团队版 App 和人工调度系统“风神” ,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三种:(1)饿了么在蜂鸟团队版 App 直接执行(例如记录骑手上下班考勤94、监督骑手配送工作细节95、强制骑手自动收工96、对骑手实施封号处罚97等);(2)配送商在饿了么开发的人工调度系统“风神”中执行(实时监督骑手配送轨迹、人工调度订单98等);(3)配送商在站点线下执行(开晨会、电话指导骑手配送等)。
(3) 派单接单。外卖平台有权通过算法或后台人工对专送骑手进行派单,且专送骑手无法拒绝系统派单99(包括订单的内容和派单的时间)。这正是在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雇主指令“随叫随到”的典型体现。换言之,骑手对于订单没有足够的选择权,本质上无法决定自己的工作内容。
以饿了么为例,专送骑手在蜂鸟团队版 App 中点击上线后,饿了么智能配送系统(“饿了么系统”)会通过该App 自动给骑手派单。100派单规则由饿了么决定,蜂鸟团队版 App 的“在线客服”页面显示,“智能调度分单的总体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分单均衡。系统首要考虑顾客满意度,降低超时风险,缩短配送时长。在此条件下, 系统会尽可能地优化骑手体验,例如缩短骑手跑动距离、取餐距离、控制团队单量 均衡等。”
专送骑手无法拒绝系统派单,但在诸如手中订单太多等情况下可进行转单(将订单推送至抢单大厅),且每日均有次数限制(美团和饿了么均为 3 次)。101如果抢单大厅无人接单,专送骑手依然需要自行完成订单配送。102
(4) 人工调度。配送商的站点可以通过外卖平台开发的人工调度系统在其所管理的专送骑手之间调配订单,例如骑手 A 被饿了么系统派了 3 单,骑手 B 被饿了么系统派了 7 单,站长可以视情况(例如骑手 B 即将超时等)将骑手 B 的部分订单调配给骑手 A。103
(5)预计送达时间。预计送达时间完全由外卖平台系统通过算法决定。专送骑手若未能在预计送达时间内完成订单配送,一方面会影响自身及站点数据(即绩效考评)104,从而降低日后的系统派单量,间接影响工作报酬;105另一方面,以饿了么为例,专送骑手将在蜂鸟团队版App 中收到超时罚单,罚单金额由饿了么系统自动计算。106
(6) 路线规划。路线规划完全由外卖平台系统通过算法决定。专送骑手原则上需按照蜂鸟团队版 App 上显示的路径进行订单配送,配送轨迹由外卖平台和配送商实时监督。107
(7) 工作时间。专送骑手原则上必须在工作日上午指定时间(通常为 8:30- 9:00)、指定地点参加站长线下主持的早会(持续时间约半小时)。若迟到或缺席,则可能受到站点处罚。108此外,以饿了么北京昌平区某站点为例,专送骑手每天在蜂鸟团队版 App 中上线时间必须早于 10 点,下线时间必须晚于 22 点。同时,午高峰(10:30-13:30)和晚高峰(17:00-20:00)期间必须在线,109其他时间可以在蜂鸟团队版 App 中申请“小休”,经站长批准后方可休息,但一般不得超过 2 小时,否则 App 会自动提醒上线。此外,蜂鸟团队版 App 的“在线客服”页面显示,“为了减少恶意刷在线时长的行为,开工后如果连续 5 分钟无定位上传,且当前无背单,系统会自动收工。”若违反相关工作时间要求,则可能受到站点处罚。
(8) 休息休假。专送骑手每月必须工作 26-29 天左右,否则将扣除全勤奖甚至扣发工资。110对于每月的剩余天数,骑手需提前一天向站长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周末、恶劣天气等不允许请假,无故旷工会受到罚款,严重违纪者将被开除。111
专送骑手的考勤排班情况由外卖平台和配送商共同掌握。112专送骑手在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并无加班工资。113
(9)培训。以饿了么为例,其通过蜂鸟团队版App 的“培训中心”页面为骑手提供必学培训、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等。配送商则通过每天早会的形式为骑手提供日常培训。114
(10) 用工关系解除。专送骑手的辞职比劳动法所规定的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更加困难。配送商可能以“辞职要排队”为由拒绝或拖延专送骑手辞职(有时长达两个月之久)。115由于专送骑手的工资被配送商扣押一个月,116其往往不得不听从配送商的辞职进度安排。
以饿了么为例,其通过人工调度系统实时掌握骑手离职情况,且参照其他判决中事实认定部分提及的《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饿了么对于不符合其评估要求的骑手有权予以更换。117
第二,专送骑手在工作全过程均受到相关主体的监督。监督权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务给付行为受用人单位监督,劳动者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察与检查,以确定其是否遵守了工作规则或用人单位的指挥。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包括对劳动过程的监督,而后者仅是对劳动结果的监督。118
以饿了么为例,其通过蜂鸟团队版App 全方位实时监督专送骑手的劳动过程,包括其每天上线/下线/小休时间、实时定位和配送轨迹119、配送细节(何时接单、何时送达等)120、收到的评价与投诉情况121等。此外,饿了么要求骑手每天上线时必须刷脸认证,未通过者当日限制接单;122配送途中蜂鸟团队版 App 还会随机弹出“蓝色风暴”抽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拍照上传自己穿戴了合规的、带有饿了么 logo 的正版装备。123抽检不合格将由平台处罚站点,再由站点处罚骑手。
配送商通过外卖平台的人工调度系统(如饿了么“风神”、美团“烽火台”)上部分实时共享的数据对专送骑手进行人工监督。124在骑手配送轨迹偏离路线规划、即将超时等情况下,及时与骑手取得联系并作出工作指示。
第三,专送骑手在工作过程中需服从严格的惩戒制度。以饿了么为例,其惩戒方式包括罚款、限制接单、账号拉灰、减少派单量等。例如,在蜂鸟团队版 App 的“服务规范”页面列有部分惩戒规则,分为安全类、风控类、合规类、配送类等。蜂鸟团队版 App 的“薪资账单”页面也会列出各项扣款明细,例如差评、投诉、超时等。蜂鸟团队版 App 的“在线客服”页面显示,“如果经常转单,系统会记忆您当前不需要订单,会减少派单”;“蓝色风暴未通过会扣款,扣款金额:1. 未及时上传照片,扣罚 200 元;2. 其他违规扣罚 100 元。”对于饿了么直接惩戒骑手的情况,骑手可以联系站长向饿了么进行申诉。
配送商的惩戒方式包括罚款、限制接单、减少派单量等。惩戒场景比蜂鸟团队版App 上所公布的更为细化,包括早会缺席、不按照站长要求上线等。125当然,早会制度、上线规则等均由外卖平台制定。126
第四,专送骑手的工作必须由其亲自履行。这也是区别于承揽关系的另一核心要素。如果工人可以提供一个替代的人选来完成这项工作,那么此人通常不是劳动 者。尽管专送骑手可能有少量转单机会,但从总体而言其必须亲自履行配送工作。
以饿了么为例,蜂鸟配送App 要求骑手实名注册,入职时需要出示身份证、办理健康证并签订相关文件。127配送商要求每天必须由骑手本人配送订单,并通过刷脸认证、蓝色风暴以及站长配合进行监督。若发现非本人跑单,账号可能被封 7 天或永久;若要申诉,则需由配送商经理提交至饿了么。 第五,骑手在工作时间内只能提供专属性配送工作。由于专送骑手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其在工作时间内基本不可能为他人提供服务,也不可能像真正的独立承包人一样发展自己的商业利益,故其不具有或仅具有较弱的劳动(创业)自由。
2、经济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指示所进行劳动的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经济从属性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辅助标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外卖平台提供生产资料的供给。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 范畴,并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要求,正式将“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纳入市场化配置与分配机制。外卖平台开发的供专送骑手使用的 App、供配送商使用的人工调度系统以及供其自身使用的智能配送系统掌握着所有站点和所有骑手的全部核心数据。在互联网经济下新的用工模式中,交通工具(头盔、电瓶车等)并不是主要的生产资料。ILO《雇佣关系建议书》虽将“下达工作要求方提供工具、物料和机器等事实”作为雇佣关系界定的指标之一,但其亦认为工具和设备的所有权本身并非决定性因素,因为许多雇员拥有自己的工具。128很显然,专送骑手自备的头盔、手机、电动车等辅助工具成本远低于外卖平台在系统和软件上的研发和维护成本。
在平台用工过程中,数据被牢牢控制在外卖平台手中,并通过外卖平台App 这一载体为专送骑手所使用。一方面,专送骑手完成劳动给付必须借助外卖平台的生产资料,即 App;另一方面,专送骑手每完成一单都是在生产新的数据,让外卖系统变得更精准,更有竞争优势,外卖平台正是通过与配送商相互配合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加工,才得以实现资本增值。129此外外卖平台还可用这些数据进行市场营销,开发新的业务,甚至将数据进行交易等。
第二,专送骑手的工作报酬、个税和商业保险由相关主体确定和安排。
(1) 工作报酬。就工作报酬的规则制定而言,外卖平台系统会对骑手的工作进行评级和奖惩,并将相关评级与收入挂钩。通过送单量、顾客好评率、上岗时间、准时送达率等数据,系统对骑手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其分为不同等级,并为不同等级的骑手设置了不同的订单价格。130以饿了么为例,蜂鸟团队版App 的“薪资账单”页面显示薪资构成包括底薪、提成、奖励、补贴、扣款等,其中底薪、提成、扣款的计算规则由饿了么直接规定,奖励和补贴则由配送商财务填写。 就工作报酬的结算而言,专送骑手工作报酬按月结算,每月先由外卖平台对配送商在规定合作区域内所完成的有效配送订单按单量进行配送费用结算,后由配送商或灵活用工平台对专送骑手进行工作报酬结算。131
就工作报酬的发放而言,专送骑手每月工作报酬延迟一个月发放,即入职第一个月不发工作报酬,第二个月发放第一个月工作报酬。132不同于众包骑手,专送骑手不能在每一单完成之后马上提取自己的工作报酬。
(2) 个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支付专送骑手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133但现实中却会出现多个配送商(有些甚至与骑手毫无关联)共同为专送骑手扣缴个税的情况。134
(3) 商业保险。与专送骑手相关的险种包括个人责任险135、意外险136、雇主责任险137等,保险费可能由外卖平台、配送商或骑手个人缴纳。以饿了么为例,当配送商投保雇主责任险时,保险条款往往明确要求保险标的(专送骑手)必须是与配送商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雇员。
第三,专送骑手的生活来源受到限制。专送骑手基本为全职,即每天工作超过 8 小时,这样的工作性质排除了其为其他公司提供服务从而获得生活来源的可能,因此 专送骑手在外卖平台上所获得的工作报酬即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义联调研报告称, 89.6%的外卖配送员称当前所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是唯一的收入来源。138美团2019 年外卖骑手就业扶贫报告显示,众包和专送骑手的收入平均约占家庭总收入的 70%。139
3、组织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维持过程中,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存在, 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控制。劳动者的劳动作为用人单位生产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 劳动者需与其他成员协作,共同完成生产经营任务。140
第一,外卖配送业务既是外卖平台也是站点所属配送商的核心业务。尽管外卖平 台自认为是一个信息中介平台或只发挥居间作用,但其采用的是 O2O(线上到线下)模式,故其并非一家单纯的互联网公司或信息服务公司。以饿了么为例,其所属的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包括物流服务。饿了么的经营模式是先向餐厅收取配送服务费用,接着安排骑手送餐,随后再按月通过配送商向专送骑手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剩余比例则为其实际获利,141该商业模式明显不同于发布广告或者作为信息中介的居间平台。142同样,站点所属配送商则往往是一家专门从事物流配送业务的公司,其通过分布在各地的站点对骑手的日常劳动进行直接的人工管理,例如使用人工调度系统“风神”实时监测骑手劳动状态,建立若干微信群、钉钉群或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对骑手发出具体的工作指示等。143
第二,专送骑手的工作外观显示为外卖平台。专送骑手在提供服务时,必须穿戴带有外卖平台 logo 的头盔、衣服、配送箱。144由此可见,专送骑手系代表外卖平台为顾客提供配送服务,其工作外观充分表现为外卖平台的服务行为,外卖平台通过对专送骑手工作外观的控制,让顾客感受到来自于外卖平台的服务内容而非仅仅把外卖平台视作信息中介。
第三,相关主体均从专送骑手的劳动中获益。145外卖平台的盈利模式是将商户提 供的商品按时送到消费者手中,整个业务运作流程都是为外卖平台的盈利而服务的, 事实上外卖平台也从骑手的劳动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146本质上,外卖平台正是通 过系统安排、算法优化以及与配送商的分工合作实现对专送骑手的管理和协作,专 送骑手互相之间的配合形成业务模式的有机体,从而帮助外卖平台实现最大的利益。对于配送商来说,其盈利模式为配合外卖平台对专送骑手进行日常人工管理,从骑 手配送的订单中提取配送服务费,从而实现薄利多销。
4、小结 在专送模式 6 中,上述各项劳动管理事实通过外卖平台与配送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由此实现外卖平台和配送商对专送骑手劳动过程的合作控制。在该模式下,形式上的法律关系(配送商与专送骑手的双方关系)与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平台、配送商与专送骑手的三方关系)产生分离。因此,即便从立法政策层面认定专送骑手与配送商构成劳动关系,也应明确外卖平台义务,并要求平台适时承担连带责任。
在专送模式 7 中,与外卖平台签订协议的配送商进一步将全部或部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公司,从而形成外卖平台与多个配送商对专送骑手劳动过程的合作控制。事实上,无论配送商之间如何通过层层分包从表面分散用工风险或打乱劳动关系, 外卖平台和站点所属配送商(主要配送商)对专送骑手的控制是最实质的,其他配送商(次要配送商)只是在工资发放、个税缴纳等方面进行配合。因此专送模式 7 的劳动关系认定依然可以回归到专送模式 6。
在专送模式 8 中,配送商将业务转包给灵活用工平台,后者先将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再与其签订承揽协议,从而形成外卖平台、配送商以及灵活用工平台对专送 骑手劳动过程的合作控制。然而,灵活用工平台主要处理对专送骑手的工资结算等, 与模式 7 中的次要配送商无异,因此不应影响专送骑手与主要配送商构成劳动关系、外卖平台适时承担连带责任。况且,专送骑手在注册个体工商户过程中的意思表示 存在诸多瑕疵,甚至存在被欺诈的情形,故实践中亦不难否定这一安排。
(二)众包模式 在众包模式 4 和模式 5 中,众包骑手相对自由和灵活,外卖平台对众包骑手的管理与控制程度相对较低,众包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代处理行政事务,因此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或众包服务公司一般较难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例如,就派单接单而言, 众包骑手可以自主选择接单或拒单;就工作时间而言,众包骑手无需考勤,其工作时间系自主决定;就休息休假而言,众包骑手请假无需报批;就工作报酬而言,众包骑手的报酬按单结算,且次日即可提现,与一般工资发放的周期有所不同。147
然而我们也应注意到,尽管众包骑手通常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条件,但无论是 在模式 4 还是模式 5 中,外卖平台都对其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关系。特别是那些全职进行外卖工作的众包骑手,他们一方面需遵循外卖平台制定的各项工作规则,另 一方面毫无议价权,只能通过长时间的工作换取报酬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这种对 外卖平台的高度经济从属性使其逐渐成为“依赖性自雇者”。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研 究,“依赖性自雇者”不与企业等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根据民事合同提供服务。 然而,这些自雇者的收入仅依赖于一个或几个客户,并且就工作方式接受直接指导。148换言之,“依赖性自雇者”从形式上看不存在雇主,但实质上却与某一个或几个客户存在很强的经济依赖性和一定程度的从属性。
在当前劳动法律框架下,一些地方政策考虑到了这种特殊情况,对众包骑手采取 “原则+例外”的认定态度。例如南京《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众包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 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然而,“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未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但从执行、遵守企业作息制度、薪酬制度、规章制度等方面,能够证明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样, 在李相国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李相国是仅在“闪送”这一平台全职149从事众包工作150的即时配送员,每天工作时间约为 10 小时,从事闪送员工作获取的报酬是其主要劳动收入。由于其全职化及高度经济依赖性的特征,李相国必须完成特定的接单量和工作时间,才能维持收入水平和生计。因此,李相国对是否接单、工作时间安排实际上并无自主选择权。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在该案中罕见地确认了众包工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1 年 7 月 16 日,为了应对这种“既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又不是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用工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其中首次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尝试赋予其部分劳动者基本权利,如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安全、休息权、社会保险等。这一探索无疑对未来众包模式下的骑手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美团推出的“乐跑”模式和饿了么推出的“优选”模式都在某种程度上试探劳动关系的边界。就从属性和劳动管理事实而言,这些众包骑手的劳动状态越来越接近专送骑手。例如,申请加入“乐跑”的美团众包骑手每天必须完成 30 个单量,在线时间 8 小时,上午 10:30 至 13:30 和下午 17:30 至 19:30 高峰时段在线时长必须为 4 小时,每周仅能休息一天。151外卖平台正是利用一部分众包骑手的高度经济从属性,通过有效的激励算法使其逐步转化为无需站点人工管理、但状态类似专送骑手的全职众包骑手。对于这一部分众包骑手,究竟是否认定其与外卖平台的劳动关系,有待进一步观察和探索。
注释: 85: 本文分析框架主要参考肖竹:“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的理论解释与体系构成”,《法学》2021 年第 2 期,第 160-176 页。 86: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 01 民终 5794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15 民初 14644 号。 87: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 1312 民初 5671 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 0105 民初 896 号。 88: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 02 民终 3902 号、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 0202 民初 637 号。 89: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 02 民终 2546 号。 90: 另见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 0202 民初 912 号。 91: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 01 民终 4602 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2 民初 22751 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12 民初 14433 号、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 0902 民初 1304 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7 民初 9743号。 9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 01 民终 20032 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07 民初 1442 号。 9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3 民终 6228 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4 民初 16154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 02 民终 340 号。 94: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 01 民终 3726 号、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 0504 民初第 1243 号。 95: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 01 民终 4602 号、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 0702 民初 737 号。 96: 邵某某证据。 97: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 1084 民初 7560 号。 98: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03 民初 3873 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07 民初 9602 号。 99: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 1224 民初 2715 号。另见陈龙:“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社会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120 页。 10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 0103 民初 4754 号、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 1302 民初 764 号。 101: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 01 民终 3726 号、 (2020)津 01 民终 3717 号。 102: 蜂鸟团队版 App,“抢单规则”。 103: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03 民初 3873 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07 民初 9602 号。 10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 01 民终 20032 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07 民初 1442 号。 105: 外卖配送站点访谈录音。 106: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 1024 民初 124 号、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 0202 民初 912 号。 107: 陈龙:“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社会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128、133 页。 108: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 1091 民初 2330 号。 109: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 03 民终 1644 号。 11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 0207 民初 2369 号。 111: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 0702 民初 737 号、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 1091 民初 2330 号。 112: 蜂鸟团队版 App,“考勤排班”。 113: 对于骑手确认劳动关系并请求加班工资的主张,各法院意见不一,有的法院确认了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加班工资主张,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01 民初 13643 号;有的法院仅确认劳动关系但不支持加班工资主张,参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 0102 民初 7967 号;有的法院不确认劳动关系且不支持加班工资主张,参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 01 民终 3726 号。 114: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 06 民终 325 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 13 民终 1510 号。 115: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3 民终 3481 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 01 民终 2218 号。 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 02 民终 4079 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 0606 民初 6103 号。 117: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3 民终 6228 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4 民初 16154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 02 民终 340 号。 118: 肖竹:“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的理论解释与体系构成”,《法学》2021 年第 2 期,第 164 页。 119: 陈龙:“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社会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121、123、127 页。 120: 陈龙:“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社会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121页。 121: 陈龙:“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社会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121页。 122: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18 民初 3496 号。 12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 民终 7067 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 01 民终 3582 号。 124: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 0202 民初 637 号。 12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 民终 7067 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 01 民终 8318 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 01 民终 3146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 01 民终 3717 号。 126: 外卖配送站点访谈录音。 127: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3 民终 6228 号。 128: 肖竹:“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的理论解释与体系构成”,《法学》2021 年第 2 期,第 173 页。 129: 陈龙:“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社会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128-129 页。 130: 孙萍、张书琬、陈玉洁、陈慧玲:《互联网经济下外卖行业劳动关系现状调查报告》,2018,第 11 页;陈龙:“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社会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122 页。 1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 01 民终 3717 号。 13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 02 民终 4079 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 0606 民初 6103 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 0104 民初 11071 号。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34: 邵某某证据。 135: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02 民初 9322 号、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 0102 民初 729 号。 136: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 11 民终 994 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 01 民终 3146 号。 137: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 1002 民初 1370 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 02 民终 7170 号。 138: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 2020 年度调研报告(一)》,2021-01-19。 139: 美团研究院:《2019 年外卖骑手就业扶贫报告》,2020-05-18,第 3 页。 140: 肖竹:“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的理论解释与体系构成”,《法学》2021 年第 2 期,第 175 页。 141: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07 民初 9743 号。 142: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 0111 民初 2168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 民终 11996 号。 143: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 0108 民初 45 号、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 06 民终 325 号。 144: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 1283 民初 1869 号。 14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12 民初 14164 号。 147: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 01 民终 1206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 0108 民初 30201 号、 (2019)京 0108 民初 34030 号。 148: 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非标准就业》,2017,第 9、33、93 页。 14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 0108 民初 53634 号。 15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 0108 民初 53634 号。 15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 01 民终 4040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