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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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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1-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1.8.31
  为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柳州市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集中缴费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
  三、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32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除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外,在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人员,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四、缴费渠道
  (一)手机端缴费
  1.“广西税务12366” 微信公众号缴费
  关注“广西税务12366” 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一办”→“个人缴社保费”菜单进入“用户认证”→录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确认进入“社保缴费功能列表”→如果是本人则点击“自主缴费”;代缴则点击“代他人缴费”→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选择并确认缴费险种、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年份(2022)和缴费档次→选择缴款方式(微信支付)→确认支付→支付成功。
  2.微信“城市服务”缴费
  在微信依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广西社保缴纳”→选择“服务”下的“社保缴纳”→选择“医疗”下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选择“缴费年限”(2022)→核对缴费信息并确认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去支付”→使用微信或任意银行卡支付,完成缴费。
  3.支付宝“市民中心”缴费
  在支付宝主页面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社保”→选择“居民医保缴费”→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选择缴费年限(2022)→核对缴费信息并确认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缴费”→使用支付宝或任意银行卡支付,完成缴费。
  (二)其他缴费渠道
  1.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台缴费。
  2.建设银行、桂林银行驻村金融服务站。
  3.部署在社区、村委会的工商银行移动智能终端机(移动POS机)。
  4.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费窗口、自助缴费终端。
  5.采取集中代征的虚拟户客户端。
  (三)缴费注意事项
  有意愿在柳州市参保缴费的人员,在缴费时请认真核对“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为柳州市或所属县区,如显示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为柳州市或所属县区,请先到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五、缴费凭据
  (一)电子支付凭证
  通过“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等手机端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智能机具小票
  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银行业务凭证
  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缴费人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打印)。
  六、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延迟到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缴纳2022年度保费的,足额缴费后,可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2年3月1日后缴费的,足额缴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城乡居民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度保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保费的,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保费的,足额缴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足额缴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足额缴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其他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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