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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财税〔2021〕7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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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10: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财税〔2021〕7号
文件名: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财税〔2021〕7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甘财税〔2021〕7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甘财税〔2021〕7号
  全文有效
  2021.8.27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地点。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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