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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164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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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2008〕164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164号)【已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件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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