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冀地税发〔2006〕51号)【已失效】
【注: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本文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补充以下规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为0.3%-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按以下标准确定具体预征率。 住房(别墅除外)预征率幅度为0.3%至2%,其中,市区(含县级市)预征率幅度为1%至2%。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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