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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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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0: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1-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1.8.13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各县税务局,梧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城区医保中心主管局:
  为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征收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
  二、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320元/年标准缴纳。
  三、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
  1.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缴费。识别二维码或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并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一办”→“个人缴社保费”菜单进入“用户认证”→选择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录入证件号码和姓名并确认进入“社保缴费功能列表”→城乡居民缴费→在“社保费业务”功能模块选择“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进入“缴费信息选择”→选择并确认缴费险种、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年份和缴费档次→选择缴款方式(微信支付)→确认支付→支付成功。
  2.微信城市服务缴费。识别下方二维码或在微信中依次点击微信右下角“我”→“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广西社保缴纳(云缴费)”→选择“服务”下的“社保缴纳”→选择“医疗”下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输入居民身份证号及姓名→选择“缴费年限”→核对缴费信息并确认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去支付”→使用微信或任意银行卡支付,完成缴费。
  3.支付宝市民中心缴费。识别下方二维码或在支付宝主页面中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社保”→选择“居民医保缴费”→输入居民身份证号及姓名→选择缴费年限→核对缴费信息并确认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缴费”→使用支付宝或任意银行卡支付,完成缴费。
  (二)签约扣费
  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
  (三)柜台缴费
  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四)其他代收
  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等单位代收。
  四、缴费凭据
  (一)电子支付凭证
  通过“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手机端)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智能机具小票
  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银行业务凭证
  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四)税收缴款书
  通过办税服务厅柜台办理缴费的,以税收缴款书作为缴费凭据。
  缴费人通过除办税服务厅以外的方式办理缴费的,可在5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打印)。
  五、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
  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缴费
  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服务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医保待遇
  (一)财政补助
  国家对在规定时期内参保人员给予不低于580元的医保统筹基金财政补助。
  (二)门诊治疗
  参保人在选定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个人分别负担1元/人次、1.5元/人次一般诊疗费,每日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分别不高于70元、100元,可分别报销85%、75%,每人每年限额支付300元。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
  参保人申请获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后,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院,治疗高血压等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可享受慢病医保待遇。高血压、糖尿病起付线10元/人·月,其他病种起付线20元/人·月,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55%,29个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由6百元到5万元不等。
  (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参保人住院治疗先扣除起付线(年内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00元、300元、600元),然后按住院报销比例(市内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90%、75%、60%)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参保人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医保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再给予不低于60%报销,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对于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群再给予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和不低于70%的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根据不同情形设置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五)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以上医保待遇以政策文件为准,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事项
  选择委托金融机构代扣费款的缴费人,可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成员所缴费款及时足额存入代扣银行存折(卡),以便统一划扣。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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