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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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19.4.17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做好2018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就2018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为节约办税时间,建议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方式,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站,或管辖的税务局申报厅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全套表共22张,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的企业无需填报。
(二)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才能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三)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其它纳税人请勿随意填报。
(四)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栏“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五)为了便于企业做好2018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及规范报告表的填写,我们就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事项进行了相应的明确(见附件1:2018年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并编制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及填报实例(见附件2、附件3)供企业参考使用。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五、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1.2018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
2.《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报表》填报说明
3.《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报表》填报实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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