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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21〕5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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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0: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扬府发〔2021〕52号
文件名: 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21〕5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21-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
扬府发〔2021〕5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
  扬府发〔2021〕52号
  全文有效
  2021.8.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企业渡过难关、稳定预期、加快发展,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1.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从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降为4.5%,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0%降为8%。(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凡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即日起可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申请在2021年10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缓缴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在三个月内及时足额补缴。(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3.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相关税款。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将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5日,至8月25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导致实际生产经营受影响的,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税额调减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市人行向上争取并优先安排6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增加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涉农企业、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对在疫情期间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免收转贷资金占用费至10月31日。鼓励各银行机构制定抗疫优惠利率政策,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并减免收费,确保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同期水平,优惠期限至10月31日,视疫情和企业复产情况可适当延长。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疫情期间新开展的业务,年化综合利率原则上下调10%。(责任单位: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5.做好企业到期贷款接续。各银行机构要全面梳理企业到期贷款情况,提前做好资金接续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有续贷需求的企业要通过转贷、展期、延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给予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而无法如期还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和妇女创业担保贷,合作经办银行应予以展期,最长可展期至10月31日,市财政继续按照标准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我市主城区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的,可申请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为1个月。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7.强化保供企业支持力度。支持餐饮、生鲜类商贸服务企业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对疫情期间线上交易总额达到10万元的,按线上交易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物业费用的商业综合体(商业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自持比例超过50%)、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园区等载体,经核准对其房产税给予3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从7月20日起,免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企业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
  8.减少外贸企业损失。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由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尽力减免企业违约责任、降低企业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9.减免企业房租或增加免租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房产经营的企业,免除1个月的房租或延长相应租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房租或延长租期。(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10.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第一时间报省复审,助力企业尽快重塑信用、消除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各牵头责任部门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1日内拿出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向社会公布,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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