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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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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的通知
  2018年7月26日
  尊敬的水资源税纳税人: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并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市税务局与市水务局共同开发建设了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自8月1日起,纳税人登陆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点击“税费申报(原纳税申报)”磁贴,选择“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磁贴模块进入,在每月5日前通过“月取用水量填报”磁贴模块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上月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后台对报送的水量数据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到纳税人申报客户端,纳税人可以通过“月取用水量查询”磁贴模块查询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水量结果,并在纳税征期内按核定水量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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