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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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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3-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9.3.28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项“裁量阶次”栏中“一般”所对应的“适用条件”栏中内容修改为:“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项“裁量阶次”栏中“严重”所对应的“适用条件”栏中内容修改为:“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项“裁量阶次”栏中“严重”所对应的“具体标准”栏中内容修改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项“裁量阶次”栏中“特别严重”所对应的“适用条件”栏中内容修改为:“纳税人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项“裁量阶次”栏中“特别严重”所对应的“具体标准”栏中内容修改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裁量阶次”栏中“一般”所对应的“适用条件”栏中内容修改为:“扣缴义务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裁量阶次”栏中“严重”所对应的“适用条件”栏中内容修改为:“扣缴义务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裁量阶次”栏中“严重”所对应的“具体标准”栏中内容修改为:“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九、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裁量阶次”栏中“特别严重”所对应的“适用条件”栏中内容修改为:“扣缴义务人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裁量阶次”栏中“特别严重”所对应的“具体标准”栏中内容修改为:“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实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按照本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三、本《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及意义
  《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裁量基准》为北京市税收处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裁量依据,有效规范了税收处罚工作,维护了纳税人权益。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北京市经济环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裁量基准》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对《裁量基准》中偷税处罚的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后,一是使偷税处罚幅度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更为匹配,进一步体现《裁量基准》的合理性原则;二是能够进一步有效预防和纠正偷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更好地体现《裁量基准》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三是使偷税违法情节较轻的企业过罚更相适应,保障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本次《裁量基准》修改,主要是对偷税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改。一是修改了偷税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由原来的“偷税金额+偷税占比”情节判断标准,修改为偷税被处罚次数、配合检查程度、社会影响等情节判断标准;二是修改了偷税处罚裁量基准的处罚标准,将偷税处罚中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的裁量阶次适用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1倍以上3倍以下、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幅度标准对应修改为50%以上1倍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5倍以下标准。
  例如: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某企业存在偷税违法行为拟对其实施处罚,经核实本次处罚是该企业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且该企业能够配合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检查,同时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也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此种情形下,按照修改后的《裁量基准》规定,税务机关应对该企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不再按照原《裁量基准》中“偷税金额+偷税占比”的情节标准实施处罚。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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