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财国库〔2019〕11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财国库〔2019〕1123号
全文有效
2019.6.16
各市级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试点范围:全市各级预算部门、预算单位。
(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点范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
二、试点工作内容
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工作内容包括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一)市级预算部门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市级预算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预算部门应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组织所属预算单位逐级编报单位财务报告,并合并编制本预算部门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二)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乡镇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三)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编制2018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8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实行财政体制管理的乡镇,原则上应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区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负责合并编制2018年度本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被合并主体包括本级政府及所辖下级政府。
三、试点工作要求
市级各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我市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有关方面业务骨干,组成相对固定的工作班子。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各区财政部门的工作方案应于2019年7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
(二)夯实管理基础
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形成账务和业务相关联的控制机制,确保账实相符。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股权投资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股权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
市级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大学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对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保证编制工作质量。
(四)规范会计核算
市级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各区预算单位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加强账务核对,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政府债务等资产负债的核算,做好相关对账工作;要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五)认真总结经验
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编制工作经验,研究完善编制方法;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收集整理本部门、本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案例,深入研究提出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的建议;及时撰写试点工作总结,具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六)保证编报质量
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
四、保证按时报送
(一)市级预算部门应于2019年7月25日前将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
(二)各区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8月15日前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乡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
(三)有下辖财政的区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9月6日前报送区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辖区合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级预算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应使用部署在财政业务专网的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报送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
(二)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预算单位,具体编制主体范围比照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要求确定。
(三)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将组织对市级部门和各区综合财务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政府财务报告相关布置和培训事宜另行通知。
(五)各市级预算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国库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于建楠 55592048
电子信箱:yujiannan@bjcz.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