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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工[2017]221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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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粤财工[2017]221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工[2017]221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财工[2017]221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财工[2017]221号
  全文有效
  2017-9-2
  深圳市财政委,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为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50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76号)等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已将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事项委托给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
  深圳市财政委负责深圳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二、备案流程及相关要求
  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已实行网上申报,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备案流程。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包括登记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纸质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流程为: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地址:www.gdbs.gov.cn)→申请人网上申报→网上材料完备性审核→申请人邮寄纸质材料→材料一致性复核→完成备案→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二)备案要求。
  1.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登记备案,资料清单见财资[2017]26号文第一点。
  2.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变更,以及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变更备案;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变更备案,资料清单见财资[2017]26号文第二点及比照财资[2017]26号文第一点。
  3.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存在法定注销事由(注销工商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之一的,应当及时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注销备案。
  上述事项的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6楼会员部。备案材料情况将自完成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公告,相关公告信息请到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查阅。
  三、新旧制度过渡有关事项
  (一)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原机构)证书回收。该项工作与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开展的2017年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合并办理,并根据审核的结果进行分批次公告,相关公告信息请到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查阅。
  其中,除深圳外的其他地区的原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深圳地区的原机构由深圳市财政委组织实施,由深圳市财政委统一回收,于2018年1月14日前将回收的原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统一移交我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实施以来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备案,流程同第二大点。
  四、其他事项
  (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工贸处)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反映。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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