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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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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温馨提醒
发文日期: 2020-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1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beijing.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纳税人在2月征期内,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将系统自动分发及自行采集(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开具日期在2020年1月31日前)抵扣至1月属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以及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可自2月1日起通过本模块或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应当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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