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类型 | 示例 | 企业的业务模式 |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原CAS22的分类 | 新CAS22的分类 | 新旧准则衔接的分类和列报 |
结构性存款 | 例1:提供保本承诺(有的同时提供最低收益承诺),利息收益金额根据利率、汇率、国际市场上某种大宗商品行情等因素而相应变动。 |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不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处理方式1: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由于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因此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金融资产主合同中分拆,而是与金融资产主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进行现金流量和业务模式测试,从而确定该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 处理方式1:分类不存在衔接差异,列报需要考虑流动性的影响。 |
处理方式2:将混合工具拆分,将该衍生工具单独作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将剩余的定期存款成分按常规方法核算和列报,即对定期存款部分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中。 | 由于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金融资产通常不能通过SPPI测试,因此结构性存款通常无法通过SPPI测试,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根据流动性分别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 | 处理方式2:将原混合合同各组成部分账面价值之和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CAS22实施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
结构性存款 | 例2:名为“结构性存款”,实际上就是普通的定期存款,提供固定本息承诺,利率事先约定,且银行向企业提供存款开户证实书。 |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科目为“货币资金” | 随着银保监会对于结构性存款的规范,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可能比较少见。 | 分类不存在衔接差异,列报需要考虑业务模式。 |
根据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科目可以结合企业为资金管理而开展的特定活动进行分析。如果有证据表明属于日常资金管理活动,会计科目可为“货币资金”;如果以获取“利息”的投资管理活动,会计科目可为“债权投资”,并根据流动性考虑报表列报项目。 |
银行理财产品 | 例1: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期限为6个月,不可转让交易,不可提前赎回。根据理财产品合约,基础资产为指定单一固定利率信贷资产,该信贷资产的剩余存续期和理财产品相同,信贷资产利息收入是理财产品收入的唯一来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一般不会在到期前转让。 |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处理方式1:分类为贷款和应收账款,并按摊余成本计量,会计科目根据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债权投资”,并根据流动性分别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或“债权投资”列报。 | 处理1:分类不存在衔接差异,列报有可能涉及重分类调整。 |
处理方式2: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处理2:分类存在衔接差异,列报重分类调整。 |
例2: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期限为6个月,不可转让交易,不可提前赎回。根据理财产品合约,基础资产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池,资产池主要包括存放同业、债券投资及回购交易等,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对资产池结构进行调整,目的在于最大化投资收益。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来源于资产池的投资收益。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一般不会在到期前转让。 |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不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根据流动性分别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 | 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CAS22实施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
企业正常商业往来形成的具有一定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 例1:企业不打算提前处置正常商业往来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分类为贷款和应收账款,会计科目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 不存在衔接差异 |
例2:银行向企业一次性授信10亿人民币,企业可以在需要时随时向银行出售应收账款;历史上甲企业频繁向银行出售应收账款,且出售金额重大,上述出售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 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 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分类为贷款和应收账款,会计科目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应收款项融资”。 | 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CAS22实施日所在报告期间的其他综合收益。 |
[tr] [/tr] 普通债券(分期付息、一次性还本或一次性还本付息) | 到期收回本金及按约定利率在合同期间按时收取固定或浮动利息(无其他特殊安排);此债券存在活跃市场。 |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债权投资”,并根据流动性分别在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或“债权投资”列报。 | 重分类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至“债权投资”科目。 |
注:根据准则指南,只要浮动利率包含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对价可能仅在初始确认时确定,因此可能是固定的)、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这种情况下,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通常情况下,我国债券、理财产品的浮动利率系在基本利率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计算,符合本金加利息的现金流量特征。 |
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二级市场) | 甲公司以公允价值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债券面值和年利率均已约定,每年年末支付当年的债券利息,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合同约定,该债券的发行方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无需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甲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 | 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 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处理方式1:为交易目的而持有,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其他债权投资”,并根据流动性分别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债权投资”列报。 | 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CAS22实施日所在报告期间的其他综合收益。 |
处理方式2:持有意图不明确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处理方式3: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
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 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 不存在衔接差异 |
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工具投资 | 公司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等。公司持有该权益工具投资的目的是非交易性的。 | 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 不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 不存在衔接差异 |
其他业务模式 | 不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 处理方式1: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处理方式1:分类存在衔接差异,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新CAS22实施日转入期初留存收益。 |
处理方式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处理方式2:分类存在衔接差异,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在新CAS22实施日,调减其他综合收益,调增期初留存收益。 |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工具投资 | 公司持有该权益工具投资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 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 不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 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CAS22实施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 其他业务模式 | 不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处理方式1: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处理方式1: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CAS22实施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
公司持有该权益工具投资的目的是非交易性的。 | 处理方式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处理方式2: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CAS22实施日所在报告期间的其他综合收益;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在新CAS22实施日,调减其他综合收益,调增期初留存收益。 |
信托计划、资管计划 | 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3年,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证券回购等产品,并且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行情随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最大化投资收益。该集合计划每年开放一次,供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不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处理方式1: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处理方式1: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CAS22实施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
处理方式2: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 注:由于该集合计划存续期为3年,是有限寿命主体,在发行人角度,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因而投资人无法“指定”,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条件。 | 处理方式2: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新CAS22实施日转入期初留存收益。 |
三、无活跃市场的“三无”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错报风险及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