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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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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0: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1. 本月电子税务局出现一个《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表,需要申报吗?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电子税务局新增“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入口,此功能是在财产行为税十税合一申报的基础上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功能。选择此入口进入后,可以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其他财产行为税一并申报。同时,原有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单独申报入口继续保留,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2. 房产税税源采集时,全部从租计征,也要采集从价计征部分吗?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纳税人有出租房产的,应先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3.我公司是一家已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现需开具一张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问该如何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且本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中小企业专题之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1.我公司是一家医药生产企业,主营业务为药品制造,占全公司销售额九成以上。2019年以来,我公司享受了增量留抵退还60%的政策。我们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力度更大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如果你公司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生产并销售“医药”的销售额占比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且同时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退税条件,比如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等等,可以按15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2.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文件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如何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规定:“符合《财政部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

3.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后还能否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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