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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智俱乐部] 打疫苗送鸡蛋-支柱二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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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9 14: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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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智观察
标题: 打疫苗送鸡蛋-支柱二方案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I1OTcyMw==&mid=2651011196&idx=1&sn=f9d609c09a15dbd70c924e33371a817e&chksm=bd3ae5188a4d6c0e6cccc9f47ea4bae17ce8145d705302efb11ecc5e6dcb9561d3eb6fc2721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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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支柱方案革命的对象是大型跨国企业。支柱一将来源国管辖权加以扩展提出了市场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回应了市场国的诉求。支柱二则从母国的角度将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加以强化,主要回应了居民国的访求。同时出于统一战线的需要,支柱二对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给予一定程度加强。
  


一、安内必先攘外-从GILTI到GloBE
  
要了解这场革命,我们还是从打翻欧美友谊小船的那只苹果谈起(请参考难啃的苹果(一)-- 美国税制碎了一地)。在2012年的国会的听证会上,参议员的质问为何放纵苹果公司避税,美国财政部和IRS答复说,不是我们无能,是苹果太狡猾了,现行的税收法规拿它没有办法。尽管如此,我们还是积极参与OECD的BEPS行动,试图联合国际社会一起来解决这个问题(请参考难啃的苹果(四)-- 别想秋后算账,顶多亡羊补牢)。
  
改良性的的BEPS行动存在局限性,力度不够(请参考国际税收的“当铺思维”是如何垮掉的?)。习惯于用国内法引领国际法的美国没有耐心干等OECD制定规则,于是通过2017年的税改法案大刀阔斧地改变了国内法中的国际税收规则。美国2017年税改法案中引入了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 (GILTI)规则,其核心意思是:把手伸到海外去,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拿回来在美国母公司层面征税。GILTI基于美国税法中的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CFC Rules”)。CFC规则下,美国公司的受控境外子公司取得的部分所得,根本不需要等到分红,在实现当年就要在美国纳税。原先CFC主要针对消极所得,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年金、若干产生于第三国的销售所得和服务所得等。这种所得称为F分部(Sub-Part F)所得。GILTI规则把CFC规则加以扩大,规定不论所得的性质,只要CFC在境外按利润高过一定水平(经营性固定资产回报率超过10%),且实际税负率低于一定水平(目前为13.125%),则超出该水平的利润需要由母公司在美国纳税。(请参考全世界税务局,联合起来!(二)--美国税改釜底抽薪)。
  
这个GILTI法规真让人大开眼界。原来国内法下的反避税还可以这么做,对海外子公司没有分红的利润征税!母国的手伸得是不是太长了?不用担心。虽然是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但是GILTI法规下美国是针对美国母公司来征税,税收协定中没有说不可以这么做。美国不只自己这么做,也想带动全世界这么做。因为如果只有美国一家这么做,美国土豪公司和个人会用脚投票,到别的国家去。这就跟打疫苗是一个道理。如果只给自己打,效果不理想,要大家一起打才能达到群体免疫的效果。本着安内必先攘外的原则,美国利用自己在OECD中的影响,成功地将美国规则变成全球公认规则。GILTI变身为GLoBE,成为支柱二方案的核心部分。
  
GLoBE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其中核心部分是所得纳入规则(IIR),另外一部分是征税不足的支付规则(UTPR)属于补充。

二、CFC规则升级-IIR
  
IIR就是国际版的GILTI。IIR下只要海外子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的实际税负率低于15%,则母国有权就超额利润征税。超额利润按实际利润减去扣除项目计算,扣除项目为有形资产净值与工资支出的合计值的5%(五年的过渡期内按7.5%的比例)确定。也就是说,有形资产净值与工资支出的合计值的5%为正常的利润水平,超过这个水平的利润就是超额利润,可以在母国征税。
  
凡是国际避税的链条中,必定有一国或者几国配合跨国公司放水,挖别国墙角。仍以苹果为例。爱尔兰只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确认税务居民身份。ASI和AOI虽然都注册在爱尔兰,但是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爱尔兰,在加勒比海某个避税地,因此不构成爱尔兰税务居民。至于是加勒比哪里呢?爱尔兰没有问,苹果也不说,结果谁也不知道。爱尔兰的态度是:“爱哪儿哪儿,只要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这里就行”,这是从居民规则方面放水。爱尔兰接着从转让定价方面放水。ASI和AOI都在爱尔兰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两个爱尔兰分支机构倒是在爱尔兰纳税。爱尔兰公司税率只有12.5%,再加上爱尔兰税务局以预约定价方式提供的照顾,这两个公司实际纳税很少(请参考难啃的苹果(五)-- 欧盟挑起六方大战)。至于加勒比那个避税地,更是全方位地放水。整个链条下来,ASI和AOI只在爱尔兰交少量的税,实际税负率肯定低于15%(一度曾低于1%)。现在根据IIR规则,ASI和AOI的超额利润要并入美国母公司Apple Inc.,在美国纳税。IIR规则下,不管别国怎么放水,美国税局总能最后兜底一网打尽。
  
IIR也有例外。有时候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居民国/来源国未征税是临时性的,后来还要补税。对此,IIR规定如果3-4年内进行了分配,且分配时税负率高于15%,则不适用以上的IIR税。这就是说,假设苹果在中国有个子公司,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优惠,那么前两年中国未征税。这两年该子公司的利润也不需要在美国母公司纳税。如果第三年该利润分配回美国,则要看缴纳了多少预提税。由于中国股息预提税率为10%,低于15%,整体实际税负率一定低于15%,则该股息需要在美国纳税。反之假如中国的预提税率高于15%,则该笔股息不需要在美国缴纳母IIR税。
  


对于美国来说,早已经有了GILTI,与GLoBE存在冲突如何解决?这个有OECD来操心,我们就不管了。我们要操心的是IIR何时实施以及实施后对中国企业有何影响。OECD宣布将拟定一个多边工具以促进规则的实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IF”)成员只要采纳GloBE规则,则将参照IF商定的示范规则和规则指引来实施和管理这些规则,各包容性框架成员将于2022年更新其国内法规及协定条款,而相应规则或条款将从2023年起生效。一旦采纳GLoBE,中国的反避税法规可能要进行全新升级,CFC规则将从目前的一句话扩展到一套详细的规则。那些离岸公司需要要当心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支柱二方案目前的门槛是年销售收入7.5亿欧元,与CBC的报告门槛一致,远低于支柱一的门槛,而且集团公司的母国还要以自定更低的门槛。此外支柱二方案不排除任何行业,因此覆盖面远远广于支柱一。一句话,影响深远。
  
三、给来源国一点甜头UTPR和STTR
  
一套规则不论如何完善,中间只要有个别国家放水,都会千里长堤溃于蚁穴,因此一定要争取广泛接受。但是很多国家都会说,我们是穷人,没有这么多跨国公司总部,IIR好是好,但对我没有半毛钱好处,我凭啥要支持?考虑到这一点,支柱二也出台了一些规则来照顾来源国利益,并将这些规则与IRR一起打包到支柱二之中。这就跟打疫苗送鸡蛋一个道理。
  
第一篮子鸡蛋是征税不足的支付规则(UTPR)。IRR与UTPR共同构成GLoBE。UTPR这个规则是说,如果支付给关联方的款项以低于15%的有效税率征税,则该笔支付不得享受税前扣除,或来源国有权利基于属地原则征税(包括预提税)。这个规则对来源国很友好,但是有个前提,就是在IIR规则之后才适用UTPR。以苹果为例,假设位于新加坡的ASA向无国籍的AOI支付品牌使用费,如果AOI收到这笔服务费在全世界都不纳税或者虽然缴税但实际税率低于15%,则新加坡可以不允许这笔款项扣除,或者对其征收预提税。现实中虽然爱尔兰会放水,但是美国会兜底,一定会运用GILTI或者GLoBE征收超过15%的税,新加坡不会有机会用到这条规则。
  
第二篮子鸡蛋是STTR规则,这个规则在GLoBE之外,与GLoBE共同构成支柱二。STTR规则是说,如果来源国实体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特定支出,在另一方纳税过低(目前按名义税负率范围为7.5%-9%),则来源国可以获得有限的属地征税权利。这个规则与UTPR有很多相似性。但是存在以下两点不同:第一,该项规则优先于GLoBE的IRR规则实施,体现了来源国优先的原则。第二,STTR规则下的纳税过低界限为名义税负率7.5%-9%,不同于UTPR规则下的实际税负率15%。

  
名义税负率这么低的一定是那种避税地岛国无疑了。爱尔兰名义税率为12.5%,不是这个规则的针对对象。仍以苹果为例。2015年苹果公司被迫将ASI和AOI的管理和控制中心迁移到了泽西岛,变为泽西的税务居民。假设还是位于新加坡的ASA向泽西岛的税务居民的AOI支付品牌使用费,那么新加坡的税务局只要看到泽西岛的这个避税地的名字,知道其名义税率低于7.5%,就可以先根据STTR规则征一道税。
  
这就是支柱二的原理。字面上看,是来源国先切一块STTR,母国再切一块IRR,如果母国没有切IRR来源国还可以再切一块UTPR。来源国有两次机会,是不是很照顾资本输入国穷朋友们?实际上这个规则的实质是IRR,是为资本输出国服务的。STTR和UTPR都是资本输出国的统一战线政策。
  
四、“钉子户”爱尔兰
  
IF139个成员国之中,至今只剩下7家还未声明双支柱方案,其中有5家坚决反对支柱二。双支柱方案最大的阻力就来自于这5家:爱尔兰、爱沙尼亚、匈牙利、肯尼亚和尼日利亚。其中爱尔兰态度最坚决:我法定税率只有12.5%,凭啥要接受15%的最低税?
  
爱尔兰专注挖墙角数十年,OECD称之为有害税收实践。OECD在BEPS第五项行动计划《考虑透明度与实质性因素,更有效地打击有害税收实践》中提出了要对这类国家施加压力,并优先关注两大的焦点:第一对优惠制度提出实质性活动的要求,第二,提高透明度,其中包括对优惠制度的相关裁定、实施强制性的自发情报交换等等。 对于这些要求爱尔兰尽管一百个不情愿,仍旧做出了正面的响应,如修改了税法,不再允许税收方面无国籍企业存在(请参考难啃的苹果(七)- BEPS尚未成功,OECD仍需努力),目前还在修改分支机构的转让定价规则。但是,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低税率并不是有害税收实践,不在BEPS第五项行动计划的反对之列。现在一旦接受支柱二之下15%的最低税率,跨国公司在爱尔兰享受12.5%的低税率,回到母国还要补税,爱尔兰的低税率优势就消失了,这不光是要钱,简直要我爱尔兰的老命。凭啥啊?
  
情愿不情愿,国际税收规则是几个大国说了算。胳膊还能拧得过大腿?
  
关于作者:Patrick Zhao,专注国际税务30年,曾任职税局、“四大”和外企,现专职从事国际税务咨询,服务过近百家知名客户,著有《“走出去”企业税务指南》。可通过以下图片中的信息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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