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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工贸〔2020〕21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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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61337
发文单位: 深圳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深财工贸〔2020〕21号
文件名: 深财工贸〔2020〕21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深财工贸〔2020〕21号
深圳市财政局 深财工贸〔2020〕21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财工贸〔2020〕21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财工贸〔2020〕21号
  全文有效
  2020.4.14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30号)、《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等文件要求(详见附件1、2、3),现就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或备案支持的重点疫情防控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原则上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30日);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承担调配任务的调配单;
  (四)贷款用途说明书及相关凭证材料(如购买原材料的发票、税票);
  (五)贷款使用情况(包括信贷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活动的书面说明、银行对账单、银行账、现金账、相关明细账等相关资料等);
  (六)贷款贴息申请表(详见附件4)。
  三、工作要求
  请各有关企业于2020年4月16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并以正式函件寄送市财政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002房,联系电话:0755-83938713)。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30号)
  2.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4.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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