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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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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732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联字[1994]6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联字[1994]6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字[1994]6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字[1994]6号
  全文有效
  1994-10-08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 [1994]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鉴于我省在 1993年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纳税人税务代码是以行署、市局为单位 ,按县局和市属分局个数划段分配的实际情况,机构分设后对尚未使用的空号,按现有管户的比例,由各地国税、地税协商分配。关于纳税人代码理顺问题,待以后统一换证时解决。
  (二) 两套机构分设后,对国税、地税交叉管理的纳税户,要复制、互送税务登记资料。
  (三) 为便于控制、理顺管户,各地可在年底前开展一次税务登记查验。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对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票种、印制技术、印制厂家及使用范围,近期下发。
  (二)对现有的普通发票,由国税、地税协商分配,使用到今年年底,不足的由两局调剂使用。
  三、关于税务稽查
  国税、地税两局按各自分管税种进行查处。移送偷、抗、骗税案件,处理违反税法行为和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时,凡有交叉或连带事宜的,由两局共同办理。
  四、关于个体税收管理
  认定纳税人是否为个体工商户,要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对有疑义的,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根据工商部门认定结果进行税收管理。对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所发生的纳税义务,应按税种划分管理。
  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组织干部认真学好文件,掌握机构分设后各项征管工作的基本要领,并要向广大纳税人作好宣传、辅导,使其懂得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购领使用发票、申报缴税等项税务事宜,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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