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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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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9314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96]38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发[1996]3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3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38号
  全文有效
  东北地区民航管理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监督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及销售代理单位做好机票销售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领购、开具、保管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专用发票由东北地区民航管理局按年度需用量,提前两个月向省地方税务局提报印制计划,在省地税局指定的企业印制,领购时需一次性结清货款。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对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v保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东北地区民航管理局必须建立专用发票领用存台帐,并按季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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