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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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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730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7]107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7]10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7]10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7]107号
  全文有效
  1997-05-22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地要将实施情况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53号文件要求,为推动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查账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查账征收工作,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逐步实现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账范围及方式
  对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的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先在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经营机动车零配件、规模较大的商业批发零售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体、私营企业会计制度全面建账,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在取得可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建账范围。
  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暂不建账的,全面实行“两薄”(《进销货登记簿》、《收支凭证贴薄》)制度,“双定”征收,为向全面建账过渡打好基础。
  三、实施步骤
  从1997年5月至6月做好三项准备工作。一是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确定建账对象,制定有关建账制度和工作方案。二是要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各界,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广泛宣传建账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广大业户自觉建账、依法纳税的意识,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业户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加强对税务干部进行培训和对建账户财会人员进行财务会计知识、税收政策培训。
  从1997年7月起具体实施建账及“两薄”制度,力争在9月底完成,最迟不超过年底。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克服畏难情绪,树立信心,纳入日程,扎实工作。主要领导挂帅,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建账建制查账征收工作情况,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及时妥善地处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抓好典型示范,推动面上工作。对已经确定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四个行业,要有针对性地抓好建账建制的样板,以其示范作用带动建账建制工作。防止一哄而起和被动应付两种倾向,确保建账工作如期完成。
  (三)强化税务稽查。对实行查账征收业户的税务稽查工作,要转变观念,采取科学。规范的方式方法,查细查实,依法办事。市(地)、县两级税务稽查分局要有选择地抓好重点解剖工作,尽快探索出对查帐征收业户实施有效稽查的新路子。
  (四)严格按规定的征管范围办事。要按照省政府黑政发[1997]21号文件要求,对原来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帐征收后缴纳的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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