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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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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 03: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802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8]55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8]5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5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5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严格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各级国税局所属稽查分局职责范围的有关规定,将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不含农业税收检查证)统一由稽查分局管理,各地接到通知后,稽查分局和征管处(科)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二、原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由各市、地国税局统一登记造册,按省国税局要求时间报到省局稽查分局。
  三、原由各市、地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要按通知要求,统一上交省国税局稽查分局保管。
  四、今后新的税务检查证,统一由省国税局稽查分局审核、发放和管理。
  五、此项工作应于1998年3月20日前完成,并同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省局(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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