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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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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169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98]224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发[1998]22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2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2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做如下部署,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时间专项检查的时间定为9月1日至11月30日。专项检查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抽查(交叉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所需时间由各地、市依实际工作量具体确定。
  二、检查的医点
   1.高收入行业。如: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建筑安装业、金融证券业、保险业等。
   2.高收入个人。如:特种消费行业的临时服务人员所得;个入境外所得;个人承包所得;名演员、名运动员、特殊技能者等。
   3.各地、市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检查范围,专项检查面要在50%以上。
  三、几点要求
   1.纳税人偷逃税额达到2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的案件,应上报省局备案。
   2.各地、市税务机关应将专项检查中查补的税款和罚款的数额于12月底前电话或书面报告省局。
   3.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市税务机关要将汇总后的书面总结报告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表格横栏放大一倍)于次年1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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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1998]224号  发表于 2020-7-24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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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1: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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