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37
  • Tax100会员 33162
查看: 795|回复: 0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2993
2020-6-2 03: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8888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98]314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发[1998]31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31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31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煤炭也列入资源税代扣代缴适用范围。
  二、关于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适用范围,各地市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六条 规定确定。具体方法可采取由分局根据企业性质,产销数量以及财务核算方式等内容提出本地符合上述条 件企业名单,经市局税政科核实,并报主管局长审批确定。资源税甲种证明名单要报省局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正确使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及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严格领发手续。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计财部门统一到省局计财处办理领取手续,领取甲种证明需持市局审批名单;其管理核算方式视同其它完税凭证。
  五、“资源税管理证明”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六、凡是我省制定的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七、“资源税管理证明”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各地将使用计划于1998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计财处。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