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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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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2863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联字[1999]6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联字[1999]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9]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9]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月20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调动和鼓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精神,现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资金来源及支付程序通知如下:
  一、奖金来源。按照哪级财政收入哪级财政支付奖金的原则办理。在各级地税部门查结的举报案件中,按照入库级次,属于哪级财政收入,由哪级财政解决举报奖励资金。对查缴入库的省级收入,省地税局从省财政厅每年拨付的办案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省地税局向省财政厅申请专项追加拨付。省以下举报资金来源,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二、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奖金支付办理程序。
  附: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金支付办理程序
  1、各级稽查部门向上申请举报奖金必须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表列栏目必须填写齐全,签名盖章,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以备存查和上报。
  2、在各市、县稽查部门查结的举报案件中,其查缴入库的税款如属省级收入,由查处案件的稽查部门按奖励标准先予垫付,然后以地、市稽查局为单位,于每季度末30日前写出拨付举报奖励申请,并随同本季度奖励表及附件资料报省局稽查局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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