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黑国税发[1999]11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黑国税发[1999]1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抓紧做好企业的调查及认定工作。凡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减税申请报告。
二、减税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性质、投资方名称、经营期间、经营地址、经营内容,对于投资经营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报告中详明。
三、各地务必于8月15日前将你地区(含所辖市、县)享受减税企业的申请报告汇总后上报省局涉外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