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庆地税呈[1999]19号《关于对个人几项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请示》的批复
黑地税发[1999]190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庆地税呈[1999]19号《关于对个人几项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请示》的批复
黑地税发[1999]19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8日
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几项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暂按下列执行:
一、经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净资产公积金中划出部分给个人,作为个人股部分暂缓征收个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住房货币化后,对个人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而得到的住房补差款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