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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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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5686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2000]96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发[2000]9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9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9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 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决定》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开展广泛的宣传,使纳税人知道为什么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具体有哪些规定,如何办理申报纳税等事项,以确保《决定》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7号令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扩大征税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三、省政府《决定》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指的是对所有车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今年6月1日起按新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6月1日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在6月1目前已按原规定缴足本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从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新规定计算补交税款。具体补交时间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底。
  四、新的税额标准施行后,各地要切实做好组织征收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加大稽查力度,切实做到贯彻政策,应收尽收,使这次调整税额标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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