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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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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3989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0]207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0]20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20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一、各市、地局向省局呈报大要案的标准: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冲击、打砸税务机关,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
  (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800份以上的;
  (九)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 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各地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
  二、报送期限:
  (一)凡符合呈报标准的案件,各市、地局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省局报告;
  (二)违法数额、数量达到呈报标准,但对违法性质认定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初步查证的违法数额、数量尚未达到呈报标准,但具有重大违法嫌疑或者线索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自发现或接到之日起20日内向省局报告;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30日内向省局报告。
  三、发现或者接到需要向省局报告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随后每15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5日内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决定、诉讼裁决后5日内,向省局报告有关情况。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随时了解处理情况,有新的进展时及时报告。
  四、各地要充分重视大案要案的报告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凡是符合呈报标准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期限上报省局(稽查局)。省局把大要案上报情况列入各市、地局的全年目标考核指标。对不按照规定上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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