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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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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3039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2000]232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发[2000]23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23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23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2月21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绥芬河市、杜蒙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提高认识,抓好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日程,主管局长亲自抓,计会、征管、稽查、信息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及时监控欠税单位(人)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制定清缴计划和落实清缴责任,做好欠缴税金的日常管理。
  二、经省局研究,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都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核实工作由县级局征管部门负责,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上报核准;对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欠缴税金,由地市局征管科管理,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及时下达书面的“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由省局征管处受理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及时下达书面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三、因为时间关系,呆帐税金的分类确认和核算工作要求2001年3月未结束,因此年末结帐呆帐税金余额仍按2000年呆帐税金余额结转。
  四、欠缴税金核算中使用的征管文书,“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由各地自行印制,“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由省局征管处印制。
  附件:
  1.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略)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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