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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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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831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函[2004]70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函[2004]7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4]7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4]70号
  全文有效
  2004-03-04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总局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局领导要克服“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观念,把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摆上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关于大、中型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大户监控问题
  对大、中型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大户实施重点监控、动态管理,总局已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并要求定期上报其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总局已确定我省哈尔滨南岗国贸城、哈尔滨地下金街为全国大中型集贸市场。10户个体工商大户在市、地局自报的基础上,由省局确定后另行通知所在市、地局。请各市、地局在4月15日前将个体工商大户名单及2003年户纳税总额上报省局(征管处)。上报户数为: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上报10户,其他市、地上报5户。大、中型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大户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请按总局确定的表式和要求上报,半年报日期为6月15日前,年报日期为1月15日前。
  三、关于普遍采用“参数定税法”问题
  在目前情况下,“参数定税法”是确定个体纳税定额的先进方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电子评税”或按照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原理进行人工集体核定纳税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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