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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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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24266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4]78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4]78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4]78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4]7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应根据《补充通知》规定的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条 件,重新审核2004年企业减免增值税资格。
  二、确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其用量(重量)的比例以三个连续满月综合计算为准。申请减征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三个连续满月的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用量和其他燃料用量原始凭证复印件,并要于当年的6月底前报主管国税局审核。年度终了后,各主管国税局要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的总量的比例进行复验,如达不到《补充通知》要求的比例的,则取消其减征增值税资格,补征已减征的税款。
  三、《补充通知》第三条 所规定的产品,应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1]284号)有关产品抽样的程序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方法可参照水泥成品抽样方法,样品重量以0.5kg为一个取样点,每个产品可在10个取样点上取样。
  四、各级国税局应对《补充通知》中新增加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进行宣传,并按照相应的权限及时审批企业减免税资格,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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