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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垦森工供电企业向农村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黑 国税发[2005]7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垦森工供电企业向农村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5]73号
全文有效
2005-04-21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规定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20号),由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管的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所属供电企业供电区域内的居民生活用电,2005年4月20日起实行同网同价,到户价格均执行0.47元/千瓦时。对于电价中向农村居民用户收取0.141元/千瓦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管农垦森工供电企业名称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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