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
(四)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税[2003]26号
(五)残疾、孤老、烈属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作者备注:目前的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