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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连载】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相关税收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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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相关税收问题分析
2017-03-30  作者:武礼斌、施志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

导读:知识产权税收政策一直存在一些争议,那么在知识产权行业,究竟涉及哪些税收呢?
近年来,知识产权商业化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和技术创新在我国的经济增长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知识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却并未引起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内的交易各方的足够重视。实际上,了解相关的税收制度对于交易各方都十分重要。这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效率,做出更好的税收规划。本文旨在梳理知识产权在转让与许可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探讨企业如何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做好税收规划。

一、知识产权交易涉及的主要税种
在中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交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税以及印花税。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作为无形财产转让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根据中国与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则该企业按照这一更低的税率纳税。
(二)增值税
如今,我国正在进行“营转增”的改革,知识产权交易已全部纳入增值税的范畴。大部分的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使用收入应按照6%缴纳增值税。
(三)城建税与教育附加费
一般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根据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等计算提取。税率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确定。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所有在中国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都应在中国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第一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即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即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

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为了鼓励创新,发展知识经济,我国在知识产权交易方面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还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服务收入是否纳入应税收入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第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第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四技收入”增值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和商誉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可申请免征增值税;企业的对境外提供的研发服务按照零税率征收。

三、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常见税务问题
(一)知识产权创造方式的选择导致税务待遇差异
1. 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涉及的税务差别较大。
知识产权如为委托开发,则受托方不能就开发投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加计50%税前扣除)、而委托方通常可依据受托方给出的研发费用清单进行加计扣除。
2. 而委托开发与技术转让存在相似性,但其税务待遇也是不一致的,技术转让还存在更为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500万以下免除、500万以上减半为12.5%)。
(二)交易协议与转让定价相关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交易协议的签订,合同双方应注意合同中的纳税义务条款,建议在合同中对于哪一方负有纳税义务、合同价款中是否包含税款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对于转让价格的确定,建议合同当事人事先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即使在关联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当中,转让价格不合理反而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被税务机关怀疑为转移利润。
对于专利特许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而言,应注意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之间的区别,两者所涉及的税种有所不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除与技术服务收入同样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外,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尤其是涉及非居民企业时,企业的专利许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技术服务属于劳务范畴,如果劳务发生地不在我国境内则无需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存在很多与技术许可和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二者如何区分有一定的规定,但总的来说操作性仍然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三)税收激励与税收最小化冲突的解决
在一些关联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可能存在着中方子公司为劳动附加值较低的生产者,外方母公司主要将其低端业务交给中方子公司完成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轻子公司的税收负担,外方母公司给予子公司较低的费用以减少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度,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合理的。然而,这种做法使得中方企业很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从而无法享受前文提到的15%的优惠税率。这就产生了税收激励与税收最小化的冲突。实际上,关联企业可以在成本分摊协议中进行调整,提高技术投入在子公司成本中的比重。双方也应该对相关问题提前进行考量,找到最优点,获得总体上税收地位的最优化。

四、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涉税规划
(一)树立知识产权的税务处理意识
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新工业时代,知识产权已经不再停留在“知识”的层面,而是更多的体现在“产权”的意义。为拥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才是人们所切实关注的焦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3年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仅北京市2013年专利许可合同一项的备案数量,就达477件,涉及金额21532.36万元。
涉及资金流动和产权移转之处,便涉及税收的影子。巨大产值所涉及的巨大金额的税基,带来了较大的税务负担,也给了税务规划以足够的空间。在妥善对知识产权交易形态进行设计,提前安排交易方式和流程的情况下,税收负担与简单的直接交易发生了巨大的反差。
现实当中,由于企业更加关注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技术指标,其中涉及资金的税务问题往往没能入决策者的“法眼”,影响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而作为其中涉及的个人,则往往受制于企业制定的交易规则,而欠缺进行税务规划的机会。实际上,只要交易双方正确树立知识产权交易应当进行妥善税务处理,积极适用相关优惠政策的观念,将能节省大笔额外支出。
(二)加强相关税务规划中知识产权律师与税务律师的合作
尽管如今我国企业已经越来越多的认识到知识产权交易中税收问题的重要性,然而大多数的企业很少会为一个项目单独聘请税务顾问,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税务律师的参与也不够充分。实际上,如果税务律师在交易发生前就介入项目,并为企业就该交易评估税务问题,进行税务规划,这能够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效率,并且进行合理的避税,使得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些持续性的项目中,如果企业面临诉讼之虞,也当尽早聘请税务律师,进行相关问题的确认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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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纳税人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发表于 2020-7-1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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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4 06: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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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知识产权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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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类型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这些知识产权都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相应的转让这些知识产权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转让知识产权如何纳税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转让知识产权如何纳税

  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以专利转让为例:

  1、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2、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收入扣除缴纳的相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别不同收入分别处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收入*(1-20%)

  (3)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20%


  二、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转让税收依据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境内”,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六条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技术转让费的征收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把技术转让费作为“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中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一项内容,具体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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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4 06: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主要介绍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案例!



【对外支付税案】误判交易性质可能少缴税
中国税务报  2020年01月10日
作者:李睿

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款项,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咨询服务费?最近一段时间,A公司由于误判交易业务实质,补缴了企业所得税近70万元。虽然补税的金额不是很大,但是企业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很有代表性:对交易实质判定不准确。

症状:对外支付未扣税
A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晶圆委外加工。税务人员在开展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复核工作时发现,A公司于2018年8月发生了一笔跨境支付交易,对外支付825万瑞典克朗,折合人民币约600余万元,金额较大且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通过案头分析了解到,A公司成立2年尚未发生实际业务,账面仍处于亏损状态,且人员较少,存在较大税务风险疑点。
针对该疑点,税务人员审核了A公司交易合同、相关技术资料和财务报表等资料。A公司提交的资料中,有一份与瑞典B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涉及包括B公司为A公司提供生产制作公益、生产路线图和生产流程等内容。合同中显示,该公司在2018年8月15日,向B公司支付了一笔关于碳化硅的咨询服务费。
在约谈中,A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公司接受的是B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且完全发生在境外。因此,A公司认为,无须在中国境内缴纳相关税费。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也仅从技术层面进行了申报备案,没有进行其他税务处理。

诊断:交易实质判定不准
A公司的做法是否准确?带着这个疑问,税务人员梳理了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合同设置了保密条款和限制使用条款。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出让相关数据与图纸,并在合同到期后归还双方数据资料和图纸,也就是说,A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拥有B公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由此,税务人员初步判断,A公司对交易实质可能存在误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三条规定,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据此,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来源地。瑞士B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其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最终,A公司申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款近70万元。

处方:交易实质判断须准确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许多企业由于对关键交易性质的判定出现失误,导致企业进行了错误的税务处理。跨境交易一般涉及金额较大,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在实际申报中,对于对外支付的合同计价标准、外汇中间价判定、税款计税基础等细节,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建议企业发生跨境交易,并对外支付资金时,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交流,提前咨询相关业务与政策,避免因为误判交易实质而产生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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