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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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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21-06-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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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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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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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21.6.16
为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所在的整个钦州临港区域内﹝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2021年6月16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需要进行三方协议的重新修改验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需要重新办理,在用的发票需要作废缴销后重新申领,在用的税控设备需要到新机构的办税服务厅重新发行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六、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整个钦州临港区域内﹝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钦州港海景一街55号)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友谊大道88号中马广场6号楼A座一楼)办理税费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
2021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6 12: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所在的整个钦州临港区域内﹝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关于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三方协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发票和税控设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需要进行三方协议的重新修改验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需要重新办理,在用的发票需要作废缴销后重新申领,在用的税控设备需要到新机构的办税服务厅重新发行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七、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办税服务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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