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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增值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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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18 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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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增值税政策汇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1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27523&idx=1&sn=e1e1590a60fe894872c34e938a2c1f6d&chksm=826f18bcb51891aacf7ee0885b9a5537fb1e7b562f5b1c0749861cbd362d5a217e6a38f9ec48#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止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三、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四、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和批发零售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五、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9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七、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经销边销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八、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提供电影放映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九、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
十、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7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十一、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9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十二、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十三、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7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十四、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4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十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十六、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9〕12号
)
十七、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十八、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优惠内容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优惠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二十、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批发零售图书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来源:巴州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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