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4222
  • Tax100会员 34083
查看: 868|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新财法税〔2019〕12号 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13 10: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90429000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文件编号: 新财法税〔2019〕1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新财法税〔2019〕12号 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9〕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21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财税〔2019〕21号文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出的相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doc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