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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一文全看懂:“增值税视同销售”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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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5 10: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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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一文看懂,“增值税视同销售”实务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0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88886&idx=1&sn=0f82f193c21660bf5c88d82bc55b0aff&chksm=fb43a894cc34218263276192ac8d2d8256e7a1bb619e455a46402a08e2d73d095d6e1327633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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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分为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三类,单位和个人,个人又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专指自然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现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作一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总结一

目前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只有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范畴,其他四类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畴。


总结二

四类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两种情况,而其他个人可能存在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税行为。例如:自然人王某向A公司无偿转让商标或房屋(且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总结三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作增值税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作增值税视同销售。


总结四

1、无偿借贷视同销售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此政策2021年还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延续,有无偿借贷行为的企业会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2、扶贫货物捐赠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视同销售货物免税,这也是特殊政策。)


3、抗疫货物捐赠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视同销售货物免税,这是特殊政策中的特殊政策,直接向特定对象捐赠可以免税。)


总结五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注:排除了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避免了实务工作中的税企争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此为特殊情况,无偿转让时强制性确定卖出价=买入价,为下一环节提供计税依据。


总结六

企业无需视同销售情形,例如:

1、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3、商场、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注】此项强调的是买的同时赠送,实质并非无偿。此类业务虽然在全面营改增之后得到绝大部分税务机关认可,但仍不排除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征税的可能,出现不同处理情况也属正常,必竟对于事物的认识需要漫长过程。


总结七

视同销售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成本利润率为为10%。


总结八

视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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