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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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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7 09: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74848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7-24
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748511/content.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三)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上述资格备案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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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748483/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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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17 09: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享受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退(免)税资格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备案。一是首次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应在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三是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已经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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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748483/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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